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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4日,被告人楚生(化名)邀约受害人花花(化名)等人在某出租房内打牌喝酒。17时许,被告人楚生和徐某(另案处理)将喝醉酒的花花等人带至当地某酒店,楚生在酒店三楼302室使用暴力对花花进行强奸。
2020年1月,我同学的朋友结婚,我跟我同学给她做伴娘,楚生是新郎,我就认识了楚生,他加了我QQ。2020年3月3日晚上8点多钟,我收到楚生的QQ信息,他叫我去玩,我不去,他又约我玩被我拒绝,后他再三约我,我就同意了。
2020年3月4日上午11点多钟,楚生打电话叫我去找他,后我联系同学王某跟我一起去。下午1点多钟,我们到大药房对面,楚生的朋友(徐某)来接我们,把我们带到他住那里,我们坐了10多分钟,王某她爸爸打电话叫王某回去,她就回去了。后我发QQ信息叫欢欢(化名)来和我做伴,我和欢欢到楚生他们那里(徐某租房处)吃饭,打牌喝酒。
玩了一大碗白酒后又玩了一件啤酒,一直玩到下午5点多钟,我和欢欢都醉了,我们要回去,楚生他们说怕我们回去被父母骂,他们就说把我们送去酒店醒酒,楚生就背着我,另一男的(徐某)背着欢欢把我们背下楼,打了一辆出租车去到酒店,因没有人来开房,楚生又打了一辆出租车把我们带到另一家酒店开房,房间号是302、303。
因我们醉了走不动,他们把我们扶上三楼房间内,楚生把我扶到(302房间)床上睡着,把我的鞋子脱了,把灯关了,就过来脱我的裤子,我睁着起来拉着裤子不给他脱,但是酒多了拉不住,我的内裤连外裤一下就被他脱了,我哭着叫他不要整我,我要去找欢欢,他又把我推倒在床上,他扑在我身上亲我,摸我的胸部,我一直反抗,但是喝着酒拉不住他,他就强奸了我10多分钟。
2020年1月,我通过本村杨某某认识花花,我结婚那天,杨某某叫花花他们过来我家玩,我加了花花(受害人)的QQ。后我妻子嫌我家庭不好就走了。
3月3日那天,我发QQ信息给花花,叫她来找我玩,次日早上10点多钟,我去罗平玩就打电话叫她去罗平找我,我到后去找徐某,他在幼儿园旁边一家七楼租房,徐某还约了一个女的二个男的来玩,花花来到小区时,徐某到楼下接她,花花带来一个女的(欢欢),我们就在徐某那里吃饭。
打“飞四”喝酒至下午5点多钟,我们喝了一大碗白酒,都有点头晕,后我和徐某带她们去开房,打车去到某酒楼开房时,花花酒多了还跌倒在酒店1楼,后我扶着花花,徐某扶着花花的朋友(欢欢)到酒店三楼302、303房间。
我把花花扶到床上后,把房门关起,关闭电灯,把她鞋子脱掉,想和她发生性关系,去脱她衣服、裤子,她叫我不要整,并用手推我,我就把她裤子脱了和她发生了性关系。
后花花去302房间找她朋友,因房间门被徐某锁了,她拿塑料盘子敲门,徐某开门后,花花朋友(欢欢)就在房间里哭,花花就问徐某给是碰着她朋友,后其与徐某向她们道歉,因酒喝多了对不起。我们离开酒店时,徐某去前台问把我们开房信息删除,服务员说不行。
30多分钟后,花花发QQ信息给我,我们又去到酒楼303号房间,花花靠在墙上,口吐白沫,我把她抱了睡在床上,她说她父母已经报警了,我和徐某害怕就跑了。
3、证人欢欢的证言:2020年3月4日上午11点左右,我同学花花发QQ信息叫我出去玩,下午1点40分左右,我到超市找到花花,她带我去酒店旁边一栋房子七楼,里面有5个小伙和一个女的在里面吃饭喝酒,后我们打牌喝酒,喝完酒后对着我们打牌的两个男的(楚生、徐某)醉了,他们打了一辆出租车带我们到酒楼,开房302、303房间。
一个小伙(徐某)送我进303房间后我就吐了,另一小伙(楚生)送花花去302房间,期间,那个小伙对我非礼,我听见花花在外面敲门,她叫小伙不要碰我,小伙开门后,花花说和她在一起那个男的(楚生)强奸她。我就安慰她,后来我们家长找到我们,家长就报警了。
4、证人徐某的证言:我租房子住,2020年3月4日,楚生来我这里玩,1点多钟,他联系花花来我这里吃饭,十多分钟后,我到楼下接花花和一个女的来我这里,2点多钟,我们就打牌喝酒,喝了1公斤左右白酒,又喝了7瓶啤酒,后两个女的(花花、欢欢)醉了趴在桌子上睡觉,楚生就和我说带去开房,现在送回去怕被老人骂。楚生和我心里就想趁她们两个酒醉就把她们睡了(发生性关系)。楚生就背着花花、我背着戴眼睛这个小姑娘(欢欢)到楼下,我们打车到快捷酒店,服务员说忙不得开房,下午6点多钟,我们就把她们带到另一家酒楼开房,我们把她们扶上302、303号房间,花花和楚生进302房间,我和那个小姑娘(欢欢)进303房间。
5分钟左右,花花就拿盘子敲303房间门骂我,后她们就到302房间,我和楚生在303房间坐了10多分钟,我就去302房间向她们道歉。后我和楚生到外面逛了一会,一小时左右,花花发信息叫楚生过去,我们到302房间,看见花花在马桶边,桌子上有石林烧酒,瓶子里有一半瓶酒,她全身都是湿的,口吐白沫,我就把她扶了睡在床上。
戴眼睛那个小姑娘(欢欢)说花花她爹妈报警了。我们就吓了跑了。
5、证人花花父亲的证言:2020年3月4日中午12时许,我女儿找我要钱去找她同学玩,我给了她10元钱她就出门了,她出门时说16时左右就回家。17时左右,我打电话给她,她说一会就回来,20时许我妻子和女儿视频通话,我们看背景她是在旅馆,叫她回来,她说一会就回来,后来电话就联系不上了。后我们报警,警察打通她同学(欢欢)的电话,才知道她们在酒店,后她同学的父母和我妻子去酒店302房间找到她们,我女儿仰躺着,口吐白沫,上衣有点乱,床头柜上有一瓶白酒,我摸了一下她没有脉搏,我就报警了,后我又打120把她接到医院抢救。
6、证人钟某的证言:2020年3月4日,楚生打电话叫我男朋友晚上一起吃饭,15时左右,我们就到楚生他们租房那里吃饭,他们打牌喝酒到18时许,喝了些白酒和啤酒,徐某挨我说他们要送小姑娘去睡觉,后他们就走了,我从窗子看见,其中一个穿绿色衣服的小姑娘走路不稳,具体去哪里不知道。
7、证人王某2的证言:2020年3月4日,楚生约我去罗平松岗小区徐某租房处吃饭,我和楚生、徐某、还有三个女的一起吃饭。期间,打牌喝酒,那两个女的(花花、欢欢)要喝啤酒,我下去抬了一件啤酒,喝了6瓶啤酒,一个戴眼睛的女孩(欢欢)喝多了,半小时后,我就先离开了。
8、证人楚生的叔叔的证言:2020年3月6日19时30分左右,我侄子楚生打电话说他们几个朋友吃饭喝着酒,派出所的到他家找他,请我回来一下,我回家找到楚生时他说当时他喝着酒就开房带小姑娘一起去睡觉,派出所的去家里找他。现在我带他来派出所投案自首。
9、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罗平县。
10、花花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10号照片上的男子,就2020年3月4日17时左右,在酒店302房间内强奸自己的楚生。
11、证人王某3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5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2020年3月4日17时左右,在酒店302房间内强奸花花的楚生。
12、提取笔录。2020年3月4日23时30分,在县第一人民医院分别提取花花、楚生的血样各一份。
13、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在送检的花花阴道擦拭物(13号)及花花内裤上可疑斑迹(14号)均检出楚生的精斑。
14、到案经过。2020年3月8日,楚生亲属送楚生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15、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楚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奸罪,建议对其判处二年零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16、前科证明。经民警调查走访,暂未发现楚生在本辖区有违法犯罪记录。
17、户口证明。楚生,男,彝族,1998年1月1日出生。
被告人楚生违背妇女意志趁其醉酒之机,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楚生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但其行为严重侵犯了未成年女孩的身心健康,不足以对其减轻处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楚生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楚生减轻处罚,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