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来源自真实案例,笔者摘录主要案件事实,方便阅读!
甲(女)在下班回来的路上,被正在路边喝啤酒的乙(男)盯上了,他是当地有名的混混。乙便悄悄尾随在甲的身后,甲并未察觉到乙正在跟踪自己。
到了一片人少的地方,夜色降临。乙便赶到了甲的身边将其按倒在地,欲图谋不轨。而甲的力气并没有乙大,于是乙最终得逞。
在乙得逞之后欲再次侵害甲,而甲因为害怕也不敢逃跑。但是她趁乙不注意的时候,在身体部位偷偷涂上了毒药,同时自己服下了解药。等到乙再次侵害甲的时候,乙毒发身亡。
本案系真实发生的案例,最后的处理结果笔者先按下不表。首先可以确定的是男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倘若男子最终没有死亡,那么他也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该案分析的重点,是在于甲在身体上涂了毒药后,致乙病发身亡的行为究竟应当如何评价?笔者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将本案处理结果中提到的观点分析为如下:
其一: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该观点的理由如下:
首先,甲在涂毒药的时候,她在主观上不是为了预防乙的再次侵害,而是为了对乙第一次侵害自己实施报复。这种主观故意并不是“防卫意图”的体现,而是报复杀人的故意。
倘若甲真的是持有防卫的主观故意,那么她就应该在乙再次侵害自己之前,告知乙:自己已经在身体上涂了毒药。但是,甲并没有告知乙该事实,最终男子死亡。
其次,甲在涂毒药的时候,乙并没有实际加害于甲的危害行为。此时乙处在等待之中,甲暂时是安全的。因为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所以甲涂毒药并致乙死亡的行为不满足正当防卫的条件,其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由于乙的最终死亡是甲涂毒药造成的,所以甲应当对该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最终,甲的行为属于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不过,因为本案中的死者乙对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对于甲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二:甲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这也是笔者赞同的观点。理由如下:
1.正当防卫的认定不能扩大,但更不能僵化
在本案中,最重要的其实就是对本案“不法侵害”的认定。笔者认为,虽然乙在第二次侵犯甲之前暂时停止了自己的行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乙就会停止侵害,事实上是乙仍然对甲实施了第二次侵害。将该暂停侵害等于没有侵害,这是片面的观点,笔者不敢苟同。
笔者认为,从整体上来看,乙全程都处在对甲的不法侵害过程之中。这满足了甲构成正当防卫的现实条件。
因此,对于正当防卫中“存在现实不法侵害”的认定,必须坚持站在当事者的角度去看待,不能过于僵化地理解或者适用法条的规定。
2.甲的防卫意图不需要现实表现出来
在当时被侵害的情况下,不能僵化认定甲涂毒药未告知乙,是出于报复的目的。而正当防卫虽然要求防卫者具有防卫的主观意识,但是这种意识并不需要实际表现出来。甲虽然未告知乙自己的身体上涂了毒药,但是也不能据此就认定甲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
况且在整个过程中,乙的侵害行为并未停止,而且强奸本来就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于该行为,受害人可以进行无限防卫。
因此该观点认为,甲的行为属于无限防卫,虽然造成了乙的死亡后果,但不属于防卫过当,不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该女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不承担刑事责任。
结语
因此,我们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灵活地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认定正当防卫时,必须站在当事者的角度去看,不能将自己置身事外。如此一来,方能正确认知正当防卫的本质,借该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达到《刑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