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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律师在结束发言时,提高音量,说:
“制毒贩毒,毒害深重,千夫所指,遗害无穷。辩护人支持公诉……”
很戏剧!律师同仁面面相觑,公诉人眼里充满诧异。
法庭空气异常尴尬,几乎能听到在场者内心的怒吼:
“辩护人怎能支持公诉?”
“受人钱财,替人消灾,怎能倒戈?”
“你支持公诉,让公诉人去辩护吗!”……
此事非小事,它关乎辩护律师的立场问题,是必须要厘清的原则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律师法》第31条规定与此相同。
法律身份确定,法律责任清晰,辩护律师只能站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边,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不能相反。这就是辩护律师的立场。
现代法庭的基本构造是三角结构,控辩审三方分别位于三角之一端,各司其职。控方是积极的指控者,辩方是防御者。辩方和控方是天然对抗者,通过法秩序下的和平对抗,使得居中裁判的法官兼听则明,从而正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实现个案公正。
审判方行使审判权,肩负公平、公正之职。公诉方核心也是“公”,肩负客观义务,需要兼顾不利和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事实和法律。而辩护律师则不然,维护私权利,代表私权利而挑战公权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且自由受限,难以有效行使辩护权。于是,法律设置辩护人这个法律角色,让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起,共同针对指控进行防御。
可以说,律师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帮手。律师或者基于委托,或者接受指定而参加到刑事诉讼中来。受人所托、忠人之事,作为专业帮手,律师必须全力帮助当事人,而不能帮倒忙。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权利。辩护律师拥有的辩护权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引出的权利,是派生权利。派生权利乃为落实和增强本原权利而设,所以,律师进行辩护,不可非但无益反损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众所周知,公诉人支持公诉,向被告人发起进攻。处于防御地位的辩护人,怎能调转马头“支持公诉”,将矛头指向被告人?
辩护人偏离了立场,被告人腹背受敌,心都被震碎了。
老律师常说一句话:辩护人就是专职挑毛病的。此话不虚。法庭上,公诉方启动诉讼,建构有罪的证明体系,甚至要当“庭审的总导演”。而律师辩护所做的就是拿起放大镜挑毛病,指出控方在证据、事实、法律及程序上存在的问题,消弱或否定控方指控,说服法官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判。
辩护律师出席法庭,不是来说“yes”,的,不是来拍手附和的,更不是来“支持公诉”的。
美国有个笑话,一律师在法庭上睡着了,惊醒后猛地站起来:“我反对”,丝毫没有违和感。
法庭的主旋律就是控辩对抗,一团和气的是会场,不是法庭。即使认罪认罚案件,辩护人也应坚守立场,尊重并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能一味地配合。
法庭上,控辩双方犹如两军对垒,互相搏杀。法庭外,检察队伍热衷公诉人比赛,律师行业常常组织辩论大赛,这些岗位大练兵,目的都是为了提升对抗技能,为了打败对手,决胜法庭。
当然,控辩双方不是为了对抗而对抗,辩方也不是不加区分地一律反对,要有针对性。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可以发表与被告人不同的意见,进行独立辩护。不过,独立辩护有严格限制,辩护律师“必须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
以香港为例,香港有一个政府部门叫律政署,律政署有一个刑事检控组,负责所有的刑事检控或公诉,其功能相当于我们的检察院。
检控组的律师人数不多,案多人少,常常忙不过来,怎么办?律政署检控组把部分案件委托给执业律师,让律师代表他们去检控。
于是,香港的刑事律师,今天在这个案件中可能当辩护律师,明天在另一个案件中可能担当检控大律师。
近些年来在刑事辩护领域,有很多检察官、法官辞职做辩护律师,因为社会地位、工作方式、评价体系的差异,他们适应律师新身份往往需要一段时间。
不过,这些前检察官、前法官一旦找准位置,就能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站在一起,携手合作。这些人由于多重职业背景的缘故,审视问题的角度更开阔,思路广泛,提出的意见更容易被法庭接受。
立场因案件不同而身份不同,这对律师职业而言也是常事。律师的工作是由一个又一个案子串起来的,律师在不同案件中的身份也在变化。
比如民事律师甲,上午可能代理001号案的原告出庭,下午可能代理002号案的被告出庭。刑事律师乙,也可能昨天为被告人辩护,今天为另一个案件的被害人代理。律师在不同案件中自如切换模式,变换位置,调整方案,目标都是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在诉讼不同阶段,律师可以根据客观情况制定不同目标和方案,比如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不起诉作为目标而提出法律意见。要注意的是,辩护律师要尊重当事人,辩护方案要提前与当事人商讨,取得其同意后方可实施。
曾有一案件,被告人认罪并要求律师为其做罪轻辩护,而律师认为这是无罪案件。于是,律师在法庭上针对证据、事实一一发表意见,只提出控方指控证据不足,而无其他。
此案结果是检察院撤回起诉,当事人对律师万分感谢。这个案件中,律师分寸把握得很好。
律师和当事人的合作是职业合作,律师要有职业精神,任何时候都要谨言慎行。律师不能对当事人及其行为做负面评价,不论法律方面还是道德方面。
前文案例中,律师在法庭上评价当事人制毒行为“毒害深重,千夫所指,遗害无穷。”这明显是抢了公诉人的台词,对当事人进行负面评价,背离了律师职责,不妥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