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蒙古又一例“纸面服刑”案件引发关注。
裁判文书网显示,2005年,王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后减为有期徒刑15年。但5名狱医为他多次违规办理保外就医手续,致使王某在狱外活动7年时间,期间旅游、结婚、生子。
帮助王某违规办理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手续的5名狱医已被判刑。9月8日,其中2名狱医的代理律师向新京报记者证实,王某名为王韵虹,是2001年一起雇凶杀人案的凶手。
此外,内蒙古呼和浩特中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裁定,王韵虹保外就医违规,暂予监外执行的7年多期间不计入刑期。
违规办理保外就医,罪犯“纸面服刑”7年
6月23日,内蒙古呼和浩特中院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王韵虹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定书显示,2005年12月12日,王韵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韵虹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2008年6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2011年3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5年。
被减刑为15年的裁定生效后的第二个月,2011年4月29日,王韵虹因患冠心病-急性心肌梗塞被批准保外就医6个月。6个月期满后,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的5名狱医先后帮助王韵虹违规办理6次保外就医手续、1次暂予监外执行。
这使得王韵虹在狱外生活长达7年,期间旅游、结婚、生子。
裁定书中称,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认为,第一医院相关人员为徇私情私利,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多次违背事实,隐瞒真相,夸大病情,出具《呈请罪犯保外就医病情危重报告书》、《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致使罪犯王韵虹在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情况下,被违法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呼和浩特中院于2019年10月作出裁定,对罪犯王韵虹七年一月二十日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刑期。
罪犯是2001年一起雇凶杀人案的凶手
9月8日,涉案的2名狱医代理律师向新京报记者证实,王韵虹是2001年一起雇凶杀人案的凶手。
新华社此前报道,2001年,内蒙古科技专修学院院长张明德花20万元雇佣王韵虹杀害一名女子武某。2005年,内蒙古呼和浩特中院对张明德雇凶杀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明德、王韵虹依法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经法院查明,1991年张明德开办了内蒙古科技专修学院。1998年至2001年初,张明德聘任武某在该院任兼职教员,武某负责研究生部的工作。2001年2月至3月期间,因招生和利益分配等问题,张明德与武某产生矛盾,后武某离开该院到内蒙古管理经济技术专修学院任教,但仍以内蒙古科技专修学院名义向社会公开招生开办研究生班,由此引起被告人张明德的忌恨。
2001年7月间,张明德与被告人王韵虹共同预谋,由被告人王韵虹找人将武某“做了”,张明德给被王韵虹20万元。后王韵虹同女友金某将此20万元挥霍。
2001年9月3日20时许,王韵虹用电话联系到被害人武某,并将其骗上自己的越野车,在车内将武某杀害。之后,王韵虹将尸体拉至赛罕区河西公司河西路一树林内,从车上拖下尸体,用石块击打尸体头部数下,后将尸体抛于一迁走的旧坟坑内,用土和树叶掩埋后逃离现场。
2001年9月9日,王韵虹畏罪潜逃至浙江省丽水市,并先后在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等地落脚藏匿。2004年3月23日,云南省丽江市公安机关通过网上抓逃,在该市将王韵虹抓获。
狱医未考察便写报告:“罪犯随时有猝死可能”
帮助王韵虹违规办理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手续的5名狱医已被判刑。
6月28日,内蒙古奈曼旗法院在公布的判决书显示,此5名存在渎职行为的狱医为:内蒙古呼和浩特第四监狱副监狱长、兼任监狱局第一医院副院长王全仁,内蒙古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内科主任高春桃,内蒙古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预防保健科原主任张满,内蒙古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原医师李齐放,内蒙古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急诊科主任医师陈华。
2019年11月,奈曼旗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全仁犯玩忽职守罪,被告人高春桃、张满、李齐放、陈华犯滥用职权罪,向奈曼旗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一审判决书显示,在狱医违规办理罪犯保外就医手续的过程中,存在渎职行为。比如第二次续保中,在王某(即王韵虹)病情明显改善、已出院的情况下仍为其出具了《呈请罪犯病情危重报告书》。
在第三次续保中,在王某并未在医院住院治疗的情况下,狱医张满在报告书中填加了“该病犯病情较重,多次住院,病情未见好转,继续积极治疗”的内容,张满、李齐放等人在该报告书中签名,王全仁在该报告书上签署“病情属实”的意见。这使得罪犯王韵虹在2013年2月4日续保6个月。
2015年3月19日,作为罪犯王某的主治医师高春桃,在没有进行任何考察的情况下,出具了《呈请罪犯保外就医病情危重报告》,得出“患者目前病情危重,随时有猝死可能,告病危”的结论,被告人张满、医生郭某在该报告书上确认签字,被告人王全仁在该报告书中“第一医院意见”栏中签署“病情属实”的意见。2015年4月30日经监狱管理局决定对王某暂予监外执行。
办理保外就医手续背后存在贪腐行为
上述判决书披露,在办理保外就医手续中,还存在贪腐行为。
王韵虹的哥哥为了结识王全仁,保证弟弟能顺利办理保外就医,在呼市“维力斯酒店”宴请王全仁。饭后将事先准备好的50000元人民币现金放在装酒盒底部,连同剩余的两瓶茅台酒送给王全仁带走,王全仁发现钱款后退还。
时隔不久,王全仁为了帮助自己女儿完成银行揽储任务,联系上王韵虹的哥哥。随后他在王全仁女儿工作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大学东路支行购买了二十万元的国债,作为王全仁女儿揽储任务。
今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王全仁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其余四人因犯滥用职权罪,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此后,3人因不服判决提出上诉。8月26日,内蒙古通辽市中院发布的刑事裁定书显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内蒙古司法厅官网显示,8月24日上午,呼和浩特第一监狱以王韵虹案件开展“以案促改专项警示教育”。
会议指出,王韵虹案件反映出过去监狱在制度执行、严格管理、执纪监督等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导致王韵虹违规减刑、非法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曾经的执法者受到了法律的追究。呼和浩特第一监狱还有4名民警因王韵虹案件受到党政纪处分,3名民警受到诫勉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