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语法 烟语法明 微信公号
一提到通奸话题,国人最耳熟能详的莫过于西门庆、潘金莲与武大郎的故事。《水浒传》里,关于这段通奸的剧情,不仅有西门庆与潘金莲合谋害死武大郎的结果,之前还有一场武大郎捉奸的情节。可惜的是,武大郎是捉奸不成,反遭其害。
西门庆与潘金莲两人经王婆撮合成奸,“恩情似漆,心意如胶”,不到半月之间,街坊邻舍都知道了,只瞒着武大一人,直到被郓哥告知。经过一番合计和谋划,武大郎决定去捉奸。
算计好潘西二人正在王婆茶坊里私会,郓哥拖住了王婆,武大郎抄着卖烧饼的扁担,“裸起衣裳,大踏步直抢入茶坊里来。”王婆大喊“武大来也!”通知屋里的二人。情知理亏的潘西先是慌了,潘金莲“手脚不迭,先奔来顶住了门”,西门庆钻躲进了床底下。可被武大郎堵住了门口,也不是办法。
潘金莲点拨西门庆:平日里你不是卖弄拳棒功夫,怎么这会儿就怂了?经这么一提醒,哪能被美人看扁了?西门庆一下腰杆就直了:偷人又不犯法,我高他半身的大官人,还怕他三寸丁不成?想罢,西门庆爬出床底,拔开门,挺身而出。
自己老婆被他睡了还这么胆大,这是欠收拾呀?是可忍孰不可忍,武大郎抡起扁担,上前就要揪打西门庆。身大力壮的西门庆(要不潘金莲能看上他?),飞起右脚,一脚踹到了武大郎的胸口,将其踹倒在地,而后扬长而去。可怜的武大郎,理直气壮、声势浩大的捉奸,却落个当场被通奸者打的“口里吐血,面皮腊查也似黄了”的下场,被潘金莲扶着回家去了,由此天天喝药,一命归西。
这是发生在宋代的故事,可如果以现如今的法律规定来解读,武大郎抄扁担去捉奸反被打杀,西门庆能否适用正当防卫来申请免责呢?
曾经有个律师在抖音里普法:男女自愿的情况下,睡别人老婆,既不违法也不犯罪,只是属于道德谴责的范畴,对方的老公无权主张赔偿,如果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偷情者可以申请法律保护。
此视频一经发布,立马引发了轩然大波。如此宣扬法律理解,这不是败坏社会风气、宣告法律保护不道德行为吗?不过,这个律师也说出了一个现行法律的尴尬。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具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可是,却没有规定,第三者插足夫妻关系,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司法实践中掌握的裁判标准,也没听说过有法院支持向受害人向第三者主张民事赔偿的。
法律不仅没有规定第三人插足的民事责任,我国的行政法、刑法,也没有将通奸行为作为违法情形加以规定惩处。如此一来,社会几千年普遍认可的,古代曾经作为重罪严惩的,能够保证子女血缘清白,维持夫妻家庭关系的稳定的“禁止通奸”道德认识,在现如今法律上处于了真空地带,也就有了律师的通奸“既不违法,也不犯罪,反倒可以要求赔偿”的公开宣传。
回到武大郎的捉奸话题。按照最新的司法解释,不仅对于正在发生的侵犯生命健康权、侵犯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且对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住宅等不法侵害,都可以实行正当防卫。这就尴尬了。通奸未被明文规定为违法犯罪行为,捉奸必须具备的采用一定的暴力手段、限制他人一定的人身自由、通常需要潜入他人住宅等一系列行为,却在法律上都被视为违法犯罪行为,而且通奸者暴力反击捉奸的行为,成了正当防卫不负责任的合法行为。
按此理解,武大郎捉奸西门庆、潘金莲,反成了违法犯罪行为,一是构成了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罪,二是故意伤害罪(未遂),打伤他至吐血的西门庆,反成了正当防卫者。由此产生了道德与法律的背离。明明是社会道德上的受害者、婚姻法上具有忠诚请求权的权利方,俗话说的“捉奸要捉双”,反成了法律上的违法犯罪者;破坏家庭关系、影响社会稳定的第三者,反成了法律保护的可以暴力伤害他人而不受责任追究的“正义者”。
别不信,真有真实案例,妻子掌握了准确情报,纠集了数人破门而入并捉奸在床,被法院判决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免于刑事处罚);还有逼迫通奸者写下赔偿协议的, 被法院判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还有拿着刀壮胆去捉奸,反被被捉奸在床的第三者挥舞别的利器打死的,就像西门庆踹伤武大郎一样,主张构成正当防卫的。
有法律人专门撰文介绍捉奸的正确法律方法,有法是等对方来自己家安装摄像头的,有可以报警让警方来查办的,方法不一,但都在强调捉奸取证,是个很容易自己让以身犯法的法律技术活儿。说实话,真正靠谱的方法,基本没有,看过之后,第一感觉就是,法律是保护通奸者的吗?
有法律人无奈得言称:打个比方,甲男回家发现妻子乙和丙正在床上做通奸运动。他能怎么办?首先他要确认这是通奸还是强奸,他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没有。报警的话,警察管通奸吗?似乎也不管吧?谁叫《婚姻法》只关注了夫妻财产分割的问题,对这一关系伦理道德通奸问题,却只字未提呢?如果是一个遵纪守法的甲,他回家推门看到床上一幕,依法应该安安静静的退到门外去抽颗烟,默默的等待了。这法律不是强人所难吗?
烟语君认为,认定武大郎非法侵入住宅也就罢了,打伤第三者构成故意伤害,逼迫第三者书写赔偿协议构成敲诈勒索也就罢了,但认定西门庆构成正当防卫还是应该慎重一点。毕竟,武大郎确是受害者呀!虽然法律规定了面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可以正当防卫,但对于法律没有考虑到的道德问题,司法不应也不能机械适用法条,不能只考虑法律适用而得出违背社会绝大多数人情感道德共识的司法结果呀!矛盾之间,这是酿潘金莲端上来的那碗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