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想借今天这篇文章给大家介绍正当防卫的要件以及它与犯罪行为的区别。
写在前面: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里面要求防卫的时机必须准确:只能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结束。倘若防卫的时机不到位,所谓的”防卫行为“就不构成正当防卫,反而会涉嫌犯罪。
案情概况
王某(女)是某理发店的老板,喜欢在网络上赌博。她自己开始赌的时候赢了些钱,不过基本都是到手就花光。想着赌博来钱容易,赌得也就越来越大。
人有旦夕祸福,一次网络赌博中,王某很快输掉了自己的积蓄20万元。她没有办法,就只好透支信用卡,最后无奈找到了胡某(男)借款10万元,利息每天500元,借期一个月,利息日结。想不到王某再次将钱输光。一个月到期,王某无法还钱,胡某要求王某“肉偿”抵债,一次10000元。王某当然不从,胡某就把她绑了起来,最后王某无奈同意。不过第二天,王某主动约胡某过来,用准备好的刀趁胡某不注意,对胡某连捅3刀致其当场死亡。
注:本案来源自真实案例。笔者摘录主要案件事实。我们对本案的胡某私人放高利贷(民事违法行为),以及王某网上赌博(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做评价。我们只看本案涉及的刑事犯罪行为。
胡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采用强制手段压制妇女,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并同其发生关系的行为
本案中,我们不管之前胡某和王某相互之间的借贷关系,只看胡某要对王某“强来”时所用的手段:将王某捆绑了起来。
通常而言,这里胡某将王某捆绑起来的行为很明显就是该罪中所规定的“强制手段”,这种将人捆绑的行为束缚了人的手脚,使得人没有办法自由活动,最终也就无法反抗,暂时丧失了反抗能力。再加上胡某将王某捆绑起来的时候也不一定只是单纯的捆绑,还可能对王某本人进行了言语威胁,意在不同意就对王某本人实施恶害,这更加会压制王某的反抗。
综上所述,胡某的属于采用强制行为压制妇女反抗,继而同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胡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刑法》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而是故意杀人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如下:
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结束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即防卫者的主观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利益免受不法侵害的损害
4.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本人的防卫(包括破坏侵害人本人的财物)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无限的防卫除外)
我们来看王某捅死胡某时的客观状况究竟为何。
在王某捅死胡某之前,胡某的非法目的已然得逞。时间已经到了第二天,王某此时假意答应了胡某自己依然会顺从胡某的意愿,胡某对此深信不疑。我们也能看到,此时胡某本人并未有实际对王某的不法侵害行为(既没有捆绑王某,也没有对王某进行言辞威胁),他对于王某即将用刀捅向自己根本没有防备。
因此我们就可以得出结论,此时王某趁胡某不被向王某连捅三刀的行为,因为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故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她的行为是有预谋的故意杀人行为。往轻了说,也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
结语
最终的结果是,胡某已死,故毋须追究其刑事责任;而王某本人则因故意杀人罪获刑。
我们可以看到,正当防卫不是想当然的,而是具备及其严格的构成要件的。虽然我们肯定防卫人的主观动机,但是动机是动机,行为是行为。如果不对正当防卫进行合理的规制,势必会引起混乱。像本案这种“防卫不适时”的行为一旦增多,那么借着正当防卫之名,行故意杀人之实的行为就会如雨后春笋一般冒出来,到时候,法律的规定就变为了僵尸条款,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也就得不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