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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很要好的朋友,被她男朋友性侵了。
没错,是男朋友。
她不想要,但力气拗不过他,拒绝好像变成了欲拒还迎的勾引。
她带着恐慌和耻辱,还有满身青紫去了警察局,一个人做了笔录,录指纹,采样,焦灼的等待伤害她的人受到惩罚。
然而,男方以“正当男女朋友亲密接触“为由,附带的争吵录音,逃脱了,侵犯罪名不成立。”
这是网友为好友怒不平的一则投稿。
她不明白,为什么只要冠上“男朋友”的名号,强行发生性关系就不算侵犯,凭什么?
所以“女朋友”,是不是就剥夺了女性说不的权利?
不得不说,这是目前法律上的漏洞之一。
网上有很多关于男友强奸女友的段子:
- 我就蹭蹭不进去,结果进去了,这属于欺骗+强迫。
- 女生“说不要,就是要“,半推半就进去了。
- 女生喜欢被男用强,所以强上了。
事实上,熟人强奸的比例是最多的。
数据显示,84%-90%的强奸发生在认识的人之间,包括:丈夫/男友、父母、亲戚、朋友、同学、老师、老板、同事等等。
71%的强奸是有预谋的,60%的强奸犯是已婚或有固定性伴侣……
“2019年,美国医学协会会刊《JAMA》发表过一篇论文,在美国有6.5%的女性“第一次“是被强迫的。
按照这个比例放到全美来看,至少有3351733名女性曾经有过被强迫的性行为。
74.7%的女性初次被强迫的性行为年龄小于18岁。其中50%是来自于男朋友的强迫。通常伴随被注射药物,身体威胁,或身体伤害。”
在我国,《刑法》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女性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法律上认定丈夫、男朋友等亲密伴侣等对你构成强奸罪非常难。
只有涉及暴力,胁迫手段,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还原了犯罪发生的事实,才能被认定为强奸罪。
在中国,法律基本不承认婚内强奸,只有离婚期间,才能被判构成强奸罪。
主要是考虑到,如果承认“婚内强奸”是强奸,那妻子就能进行特殊正当防卫,以“婚内强奸”为理由杀死丈夫,这样就很容易产生妻子谋害丈夫的情况。
法律难以两全,但这样一来,弱势一方的性自主权就完全得不到保障了。
而家庭内的性暴力才是最可怕的,我们见过太多因性拒绝权缺失带来的悲剧。
丹麦通过反强暴新法
重新定义强奸罪
相比于来自陌生人的性骚扰强奸等,婚内、恋爱内强奸才是性暴力更隐秘的存在。
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英、德、美、法等很多发达国家都不认为,“婚内强奸”属于强奸。
就算丈夫真正强奸了妻子,在法律上也可以得到豁免,即所谓强奸罪的“丈夫豁免”。
基本理由就是,与丈夫同房是妻子必须履行的婚姻义务。
这样一来,只要女性结了婚,就相当于放弃了自己的性自主权,如果丈夫以暴力手段强奸,最多只能算猥亵或伤害罪,不构成强奸罪。
熟人、婚内强奸比婚外强奸可怕多了。
社会学家李银河曾经讲过这样一个案例,一女子结婚生子后,感情并不和睦,每次都被丈夫以强迫手段发生关系。
只要她不同意,等待她的就是砸在脸上的密集拳脚,每次打到她没力气反抗了,屈服了,丈夫再强行同房。
这样屈辱式的被强奸的生活,她整整过了6年。
婚外强奸基本上是一次性行为,不会持续,而婚内强奸可怕在于,是持续性的可能还伴随着暴力性,致命性的伤害
在知乎上看到,一大学女生被男朋友下药强奸了。
男友身边的朋友都有过经历,他也想体会性生活。但一次次被女友拒绝后,他生出了用药迷奸的念头。
一次,借着女友对他的信任,他把药水放进了给女友喝的酒杯里,趁她迷醉,强奸了她。
事前男友曾嚣张的表示,“信不信,如果我强奸你,法庭不会对我判刑?”
如今,他把想法付诸实践了,强奸这么龌龊的事情,竟然发生在相爱的人身上,这对谁来说都是一场噩梦。
这样的事实在有点常见,而女生却很少也很难发声去报警控诉男友强奸,毕竟对方是自己爱着的人。
男女双方发生关系,应该是双方出于自愿的行为,任何时候,恋爱、婚姻关系都不应该成为强奸的保护伞,更不应该把“婚姻权利”凌驾于个人权利之上。
现在,随着人们观念的不断进步,终于有国家率先立法了。
2020年9月1日,丹麦通过了反强暴法案,重新定义强奸罪。
根据旧法,只有肇事者使用暴力、威胁或胁迫,或在受害者失去抵抗能力时强行发生性行为才能被界定为强奸罪。
新的法案则从根本意义上重新定义:如果一方不同意发生关系,即构成强奸罪。
新法不再仅仅以是否使用暴力或威胁来定罪,而是关注双方是否同意发生性行为,以及双方都采用何种行为来确保同意。
最近,在欧洲,将同意原则作为惩治强奸罪的立法基础越来越成为趋势。
这个法案来之不易,对于千千万万个性侵受害者而言,它意味着巨大的进步。
它不仅仅保护女性,更涉及到每一个人,新法案强调无关性别,每一个人都应该拥有自己身体的自主权。
反强暴新法,意味着什么?
关于这条法律,丹麦司法部长尼克·海克鲁普(NickHaekkerup)解释道:“这意味着我们正在从一个必须有强迫和暴力才能构成强奸的制度,转向一个需要性同意的制度。”
国际特赦组织对于“同意”这样解释:
在性行为中,你需要确认你想要发生关系的对象,也想要和你发生关系。如果不能确定,应该询问对方,如果依然不能确定,应该停止发生关系。
新法规定所有未能取得双方一致同意的性行为都属于强奸,而这一基本原则,也可以表达成“不就是不”(NOisNO)。
从根本原则上出发定义强奸罪,这实在意义深远。这部法律将有利于增强对尊重他人边界和自由的认知。
以同意为原则的反强奸法不仅会影响警察、检察机关和法院如何评估和处理强奸案件,还会促进社会态度的改变。
从长远来看,这个法案的推出对减少强奸案件也有望起到作用。
NoisNo最可贵之处在于,它尝试以最低的成本保证最大的性拒绝权。
至少,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对性说不的权利。
避免了“她并没有拼死抵抗,她也有爽到,女人的“不要”就是“要”式的耍流氓。
避免了“我是她丈夫/男朋友,发生关系很正常,她只是有点害怕,我又没打她”的熟人式强奸。
避免了“她答应和我吃饭看电影,就暗示同意上床”的诡辩。
避免了“她穿着暴露,穿吊带、穿丝袜、露大腿,就是在勾引我”的荡妇羞辱。
在普通强奸案里,尽管违背受害人意愿,但受害人因为害怕暴力而不敢反抗的情况下,无法构成强奸,这就让施暴者钻了空子。
而反强暴法,则直接降低了强奸罪定义的门槛。
面对强奸,男女都是要保护的对象。
每位公民都应该有性自主权,性行为在任何时候都需要双方的同意,应该成为现代文明社会共同的认知,执行层面上的难度更不应该作为反对的理由。
至少,它在法律层面给了无数弱势一方提供了强大的武器。
不管是婚姻,还是恋爱,都需要性同意,否则,就是强奸。
N0isNO。
反强暴法案是无数被强奸的女性愿意站出来,勇于向他人分享自己的遭遇,向立法者不断提出诉求的结果,每一位为性别平等付出的先行者都值得我们尊重。
希望在中国,有一天,我们也能理直气壮的说出:N0isN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