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新设立的制度,引起了各方的高度关注,其应用没有罪名、刑种、刑度的限制。但是,关于重罪案件,特别是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是否适用、如何试用,实践中不无争议。
今天,就死刑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几点断想。
一、个人有没有权利放弃自己的生命?
众所周知,刑罚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执行两种执行方式,是最严厉的刑罚,所以各国都很慎重。
少杀慎杀,一直是我们的刑事政策。
故意杀人案件的首选法定刑就是死刑,一名涉嫌故意杀人的公民,有没有权利在死刑的量刑建议上签字?
我觉得我应当一命抵一命,国家可以确认吗?
或许,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效力来自于逐层的认可、权威的加码。量刑协商、庭审核实、判决认可,一步一步强化了效力。仍然需要追问,第一层,协议一方,有处分权吗?若底层不具有的效力,可以在递进的过程中暗暗追加吗?
除了对他人生命的侵犯、威胁的理由外,自杀本身的特殊性我们可以不考虑吗?
经过法定程序确认的放弃生命法益是否合适?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权利就死亡协商,那么就不允许死刑认罪认罚。对不起,你没有权利在法律层面确认自己的生命走向,哪怕依附于国家公权力。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初衷是什么?
允许和正当,从来都是两个问题,人为制度的适用应当考虑合目的性,而不仅仅是可行性。创设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正当,而不是习惯。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来源中,绕不开诉讼经济、司法成本的考量。
现有的刑事诉讼格局,对重罪案件强制设定了高昂的司法成本,个人没有权利程序从简,死刑案件必须经过反复考量,不断研判,来来回回,反复打磨。
面对人剥夺人的生命的裁判,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才是人性。
中院审判、高院、最高院的复核,可以更加诉讼经济吗?较之于人的生命,所有的其他人为设计,应当敬畏。
不得不说,效率和公平是无法调和的,或者是不允许通过试错而调和的。萝卜快了不洗泥,忙中出错,复习一遍看出错误,是人类认知的规律,是客观的。
三、协议允许毁约吗?
认罪认罚从宽的生效,需要经过审判的洗礼。
有的认为,认罪认罚的审判是确认式审判,好像是盖章式审判,相当于三方协议。那么,协议双方到底是谁?是不是盖章后的合同就有了独立的价值?合同双方想毁约,法院管吗?是不是谁想毁约,就对谁不利?
一方试图毁约,应该怎么办?实践中往往是,被指控方通过上诉等方式试图毁约,因为上诉不加刑对他更有利。但是增加的上诉没有实现制度初衷诉讼经济的效果,得利似乎也不妥当。假设,指控方发现自己错了,试图通过抗诉等方式毁约,是不是也要承担不利的后果?落子无悔,分不分黑白?
认罪的,认错了,认重了,后悔了;指控的,指控轻了,指控重了,后悔了。协议的甲方乙方有区别吗?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如果觉得效率有余而公正不足,可以补救吗?
或者通俗点说,浪费啥还上啥,牺牲了效率就拿效率报复,浪费了成本就拿成本报复,反悔的,羁押的期限不计期限,引发程序的,所有的程序核算国家成本,但是必须折算到刑罚吗?怎么折算的?
四、生命可贵,人心脆弱
人有生本能,也有死本能(弗洛伊德语)。个体性的自杀,如抑郁症;群体性的自杀,如战争,都是很奇怪的现象。
面对强烈的刺激,人都可能出现应急性心理障碍,而且可能几天、几月、几年后爆发,无法一概而论。杀人是巨大的刺激,必然引发各种应激反应。
假设,犯罪嫌疑人杀人后心境难平,一心求死,想好了同归于尽,签署了死刑立即执行的量刑建议,后来后悔了,正常吗?需要用法律责难吗?假设,杀人后刚开始一心求活,自首、认罪、认罚,后来又活在无尽痛苦中,觉得还不如死了算了,就值得受到刑罚的鼓励吗?
量刑建议,是一种推演。死刑存废之争,涉及很多层面问题。保留死刑的理由之一,是死刑有震慑作用。废除死刑的理由之一,是论证死刑没有震慑作用。
在量刑协议过程中,双方需要协商谈判,如果死刑存在的合理性在于其震慑,死刑越多越好,还是越少越好?最后出现才好,还是允许讨论才好?
人类制度的生命,在于理性的思考,反复的掂量、残酷的打磨而产生的生命力,面对涉及生命的制度,更应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