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4日下午,备受关注的湖南常德“大一学生因厌世刺死滴滴司机”案在汉寿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杨佰淇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限制减刑。
看到这则新闻,有的人心有疑问:本案怎么在县法院一审?
经查阅相关报道,本案是由常德中院审判,借用汉寿县法院庭进行庭审。
早在庭前会议上,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等辩护人对一审法院使用二审法院表示反对,称这种做法不仅模糊了一审和二审的界限,属于违法行为。
刑事案件一审应在哪开庭?下面分几点讨论。
❶ 《刑诉法》对此未有明文规定
经查阅《刑诉法》第三编第二章“第一审程序”,该章包含的法条为第186条至226条,涉及开庭地点的为第187条:
❷ 《刑诉法》对二审的开庭地点有规定
《刑诉法》第三编第三章“第二审程序”,该章包含的法条为第227条至245条,其中234条对二审开庭地点有相应规定。
该条讲刑事二审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人民法院”。对此,《刑诉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作如下解释:
本案属于重大刑事案件,一审只能以普通程序进行。我国法院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一审程序的开庭地点都是在本院法庭。每个法院都有审判法庭,用来进行庭活动,这是理所当然的场所,也是最便于管理、协调的。
我们不要去曲解法律,无论是在法律条文,还是日常用语,都是要考虑语境。
比如,《刑法》法条中,有“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诸如此类等表述,这里的“元”显然是指人民币元,无论它后面是否带人民币这三个字,它指的就是人民币元,而不是美元、日元等。
有的法院可能认为,既然《刑诉法》未对此明文规定,那就是没有规定,接下来就开始自由发挥了。司法机关应当尽可能地做到“法无规定不可为”,在法律确实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报告上级机关或是根据法理精神谨慎地作出决定。
最好的一审法院不是看创造规则的能力有多强,而是看遵守法律做得有多到位。
结合第二审程序对开庭地点规定的条文,我们不难得出二审开庭地点是本院法庭,也可以是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相对于一审而言,多了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这两个选择性地点。
❹ 刑事案件一审选择其他法院需要正当理由
《刑诉法》未对一审开庭地点明文规定,也意味着在一定情况下,可以选择在其他法院开庭,但这只能是例外情况,需要有正当理由。
比如说,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法庭毁坏,在较长时间内不能修复的。因不可抗力事件借用其他法院场地开庭,这样的理由还是站得住脚的。
事实上,有些借用法庭的情形,可能缺乏正当理由。
如本案,案发地虽然位于常德市鼎城区常德汽车南站附近,但它与位于武陵区的常德中院都属于常德市区,而汉寿县法院离常德中院有40多公里路程,个把小时车程。如此舍近求远,让人莫名其妙。
常德中院如此做法,把记者给搞蒙了:有的搞错了地址,如“中新网常德9月24日电(燕岩山左龙)24日,湖南常德滴滴司机被害案在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这两位记者应该是没去汉寿县法院吧;有的搞错了法院,新京报记者说是“汉寿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估计是没留意读判决书书的是哪个法院的。所以说,常德中院有必要把这事情搞得这么复杂吗!
有些借用法庭的情形,还会让人怀疑司法不公。
如王永明案,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法院借用包头中院场地开庭,辩护律师就会担心包头中院是不是在垂帘听审,是不是想把二审终审变成一审终审。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选择开庭地点的时候,应选择本院法庭,这样最接近《刑诉法》的规定,也最能够为当事人所预测,简单明了,合乎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