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一中院公开宣判南开区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于茂东受贿一案,对被告人于茂东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于茂东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经审理查明,1991年至2019年,被告人于茂东利用担任天津市劳动局劳务市场管理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社会劳动力管理处副处长、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主任、政策法规处处长、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获取土地使用权、承揽工程、出售房产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11.9万元。 天津一中院认为,被告人于茂东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等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天津一中院 共同犯罪刑事律师刑事案件刑事辩护刑事辩护律师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故意杀人罪毒品犯罪福州刑事律师蔡思斌福州刑事辩护律师福州刑案律师福州刑辩律师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福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福州毒辩律师分享此文新浪微博微信腾讯微博QQ空间人人网 相关文章关于一般缓刑的几个认识误区2022年11月14日刑事从业禁止宣告之探析2022年2月11日法定刑幅度下调情形下 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合理适用2021年12月9日诱惑侦查中侦查行为之规制与审判原则之确立2021年10月28日福州刑事辩护律师分享|《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出台背景及亮点解读2021年9月9日浅析刑民交叉案件办理中的刑事裁判思维2021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