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及时履行义务,四个案件均进入执行程序,法院依法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王某一直未主动向法院申报自己的财产情况且未履行相应的义务,法院依法多次对其进行了司法拘留。
一开始,王某坚称自己是早已放弃所属的房屋份额,放弃的部分由其弟弟所得,并出具了一份签字时间为2016年8月8日的分家约。
在执行法官一再追问下,王某开始含糊其辞且神情紧张,在法官依法告知其可能承担的后果时,王某最终承认了自以为“大方无偿放弃自己的财产份额,就可以不用被执行”的自作聪明行为。
想到自己在法院有很多执行案件,王某生怕新审批建成的房屋会被法院查封处置。于是,他与父母及弟弟签订了一纸分家约,将原本应分为3份的五间房屋分成了2份:两间归父母居住所有,三间归弟弟所有,自己放弃其名下的房产份额。
“当时就是想着分到房也是用来还钱,索性自己的部分就不要了,没想到这点小聪明给自己酿成大祸。”王某陈述道。
东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自由与限制是私权的主体和精髓。在我国,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其意志是独立的、自由的,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
然而,权利人行使权利,并非漫无边界、不受限制,而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权利滥用的禁止原则等,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本案中,王某在明知自己负有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义务的情况下,仍然恶意地放弃其享有的房屋所有份额,将其无偿进行转让,故意放弃从而降低履行能力致使生效的裁判无法执行,属于刑法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
2、对于发现被执行人故意放弃、恶意转让等应得财产份额规避执行的,该如何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设立了撤销权制度,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恶意放弃财产等行为,应当尽力收集、提供线索固定证据,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权利,有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若被执行人一直拒不履行义务,只要符合“拒执罪”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当事人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即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该规定相较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更加严格,将“放弃其到期债权”,修改为“放弃其债权”,不再强调必须是到期的债权。增加了“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情形,对债务人逃避债务的行为进行了更加全面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