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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根据最高法的意见,行为人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谭某明在撞击宝马前,曾先后发生了几起车辆剐蹭事故,并且都采取了逃逸的做法,因此,符合最高法的意见。
对于“谭某明案”,大家争议比较大的还是量刑问题,为什么不判死刑?花钱就可以保命吗?接下来我们就量刑问题进行分析,看谭某明是不是真的因为有钱才保住了性命。
在分析谭某明的量刑之前,我们先来看看最高院对该类案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中明确,一般情况下,醉酒驾车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因此,在决定刑罚时,也应当有所区别。此外,醉酒状态下驾车,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有所减弱,量刑时也应酌情考虑。
对此法院作出释疑:
一、谭某明当初处于醉酒的状态,所以她并非是主观意愿上的犯罪,而是间接故意犯罪,这与主观犯罪存在较大差异。
二、事发后,谭某明对于自己犯下的罪行如实供述,没有隐瞒,属于坦白情节。
三、肇事方积极赔偿了受害方的经济损失,同时有悔罪的表现。
当这些因素叠加在一起后,谭某明最终免于死刑,被判处无期徒刑。
被害人家属或被害人本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的诉讼,然而对于刑事部分,无权提起上诉。如果认为量刑过轻,表示不服,可以寻求监察机关的帮助,要求或者申请检查机关提起抗诉。检查机关在经过审查后,如果认为被害人家属所提的有根有据,或许会启动抗诉程序,认为法院量刑过轻。
该案的确具有教育意义,当我们羡慕别人的出生时,她的结局也许又会让我们惋惜。如果当初父母在孩子的教育上多花一点心思,而不是盲目地给予,也许谭明明最终的结局或许会截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