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北辰法院依法审结了 一起盗窃罪案件 被告人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入户窃取他人财物 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佟某饮酒后至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青光村某胡同被害人王某的租住处,撬开门锁进入室内,窃取三元人民币及一件短袖T恤。后佟某将盗取的短袖T恤遗弃,用所盗硬币消费。 法官提醒 切勿有不劳而获 顺手牵羊的想法 以为小偷小摸没有什么大不了 殊不知已经触犯刑法 勿以恶小而为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ND 来源:北辰法院|制作:金 丽 共同犯罪刑事律师刑事辩护故意伤害罪福州刑事律师福州刑事律师蔡思斌福州刑事辩护律师福州刑辩律师福州律师福州毒品辩护律师聚众斗殴分享此文新浪微博微信腾讯微博QQ空间人人网 相关文章被诈赌款,法院会判决对方返还吗?2022年6月15日入户持械行窃定性抢劫而非盗窃未遂!2022年6月15日“高利贷”or“套路贷”,二者如何辨析区别2022年3月30日以刷流水的名义在他人手机APP贷款,盗窃还是诈骗?2022年2月17日警惕:黄金回租或代管模式风险巨大,切切谨慎处理!2022年1月21日福州刑事辩护律师推荐|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后又利用微信绑定巨额消费构成何罪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