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德州一女子遭夫家虐待致死”事件引发关注。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日在官方微博发布《关于被告人张吉林、刘兰英、张丙虐待罪案有关情况的通报》称,德州中院经依法审理,认为本案未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原审不公开开庭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一审中,山东禹城市法院认为,方旸丈夫及公婆对待不能生育的儿媳多次殴打、禁食,导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虐待罪,分别判处其丈夫及公婆有期徒刑两到三年不等。
判决一出即引发公众质疑,并再次引发关于虐待罪是否已经成为家庭施暴者护身符的讨论。“这和普通人对司法的理解有很大出入,也是律师界一直关注这个案子的原因。”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律师刘玲说。
我国刑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故意伤害致死罪法定最高刑均可达到死刑。
东南大学刑事法研究所所长、法学院教授陈洪兵表示,这种错误判决根源于理论与实务对于虐待罪的立法目的以及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的关系的误解所致。长期以来,理论与实务错误认为,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在于,前者的对象是家庭成员,后者的对象是非家庭成员;前者具有经常性、反复性、持续性。也就是说,只要对象是家庭成员,行为人“持之以恒”地进行殴打、体罚、虐待,即便最终导致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也只能以《刑法》第260条第2款虐待致人重伤、死亡,最重判处七年有期徒刑。这显然是对法律的误读!
2019年1月,22岁的方旸嫁入张家两年后突然死亡。法医鉴定显示,方旸生前曾多次遭钝器伤害,且死亡时体重只有60多斤。
起诉书显示,经查明,因被害人方旸不能生育与娘家人产生矛盾,自2018年7月以来,方旸的丈夫、公公、婆婆多次对方旸实施饿肚子、用木棍抽打方旸身体、冬天在屋外罚站等虐待行为。事发当日,方旸的丈夫、公婆多次殴打方旸致其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符合在营养不良基础上受到多次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全身大面积软组织挫伤死亡。
2019年11月,山东禹城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认为方旸公婆及其丈夫的行为触犯刑法,应当以虐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山东禹城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具有悔罪表现,决定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自愿预交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从轻处罚。方旸的公公张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决定适用缓刑。
2020年1月22日,山东禹城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丈夫张某林因犯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婆婆刘某英因犯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公公张某犯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同时,被告人需向方旸的母亲赔偿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4万余元。
这份判决结果被媒体报道后迅速引发公众质疑。我国《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长期关注该案的刘玲律师坦言,由于遭到家人殴打、体罚,造成被害人死亡,才判两年至三年,且适用缓刑,量刑明显过轻。“坦白情节在刑法中是一个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这在量刑时属于酌定考虑的情节。该案中,被告人没有自首,也没有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综合来看给予如此大幅度的从轻处罚不妥当,罪责刑不相适应。”刘玲说。
除量刑外,该案仅以虐待罪入刑也引发很大争议。刑法规定,虐待罪最高有期徒刑7年,而故意伤害、故意伤害致死罪法定最高刑均可达到死刑。
但实际上,此类案件的判决早就引发争议。更为知名的是董珊珊被虐致死案。2009年,26岁的北京女子董珊珊与丈夫结婚不到一年,被丈夫王光宇殴打致死。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王光宇有期徒刑六年半。该案也因此成为当年最具争议的法治事件之一。
陈洪兵教授表示,我国是唯一设立虐待罪的国家。我国立法者之所以在伤害罪、杀人罪之外专门设立虐待罪罪名,其实是因为,对于家庭成员间发生的殴打、捆绑、针扎、火烫、体罚、不给饭吃、不给治疗等肉体虐待和辱骂、咒骂、讽刺、不让参加社会活动等精神上的虐待行为本身并未达到可以评价为伤害罪、遗弃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的程度,若行为本身又具有经常性、持续性、一贯性,达到了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时,为了对弱势家庭成员进行特殊的保护,才专门设立虐待罪。
因此,设立虐待罪绝不意味着,“针对家庭成员的伤害,都只能定虐待罪”;虽然“虐待罪行为具有长期性和连续性特点,但并非具有这种特点的行为只能定虐待罪”。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其实是一种竞合关系,完全可能同时成立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包括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罪,通常从一重处罚即可,但若伤害、杀人之外的行为还可单独评价为虐待罪,则还能数罪并罚。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是故意要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而采取长期虐待的方式来实现其犯罪目的的,不应按虐待罪来进行处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应依照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国立法者之所以将虐待罪的法定刑设置得明显轻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是因为立法者认为,若虐待行为符合了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的,相信司法人员会充分运用想象竞合犯与数罪并罚的原理,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从而做到罪刑相适应。现实中理论与实务普遍陷入认识误区,不得不说有违立法者的初衷。
“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保护受害者,而不是家庭暴君的护身符,否则婚姻就成了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避难所了”。陈洪兵说。此类判决引起争议的根源在于业界对虐待罪的立法目的,以及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误解所致,“就连很多法律通识教材上的对这些罪名的理解都是错的。”
陈洪兵教授认为,从“方旸被虐致死案”中存在“被告人方旸受到多次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全身大面积软组织挫伤死亡”的细节来看,被告人对被害人方旸不仅有伤害的故意,还有持钝器伤人的伤害行为,导致死亡结果,完全符合故意伤害致死的成立条件,应当以《刑法》第234条第2款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何区分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陈教授解释,虐待罪是长期的、一惯性的伤害,如果被告人是偶然的,一次性的伤害行为导致人死亡的,就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但如果长期虐待家庭成员,最后导致死亡的,就可能同时构成虐待罪和故意伤害致死罪。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陈洪兵认为,虐待罪入刑至今,仍有判决引发争议,其根源在于法律界对虐待罪的立法目的,以及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误解所致,“不是说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就只能按虐待罪来定刑,如果这个观念得不到及时纠正,还会出现下一个方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