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嫖”的刑民界分与犯罪数额认定
来源:裁判文书网
王某与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渝0110行初78号
原告王某,男,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现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代理人霍永军,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文江,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
法定代表人杜永平,该局局长。
行政机关负责人罗鑫江,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超,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淇,该局工作人员。
被告綦江公安局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的綦江公(三江)行罚决字(2019)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现查明:2018年12月25日凌晨1时许,孙某与王某入住重庆市綦江区宾顿酒店6607号房间,随后孙某通过房间门口的招嫖小卡片拨打电话1774900686进行招嫖,并与对方商定以800元的价格由对方安排两名卖淫小姐提供上门性交易。
随后对方安排卖淫小姐张XX、胡XX到宾顿酒店6607号房间卖淫。卖淫小姐张XX、胡XX到达房间后,孙某用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800元嫖资给微信名为“钟意”的微信号,王某与张XX发生性关系完成交易后,微信名为“钟意”的微信号退款给孙某400元,以上事实有张XX、胡XX、孙某、王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宾顿酒店住宿记录,宾顿酒店监控截图,通话清单,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王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原告王某诉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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