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二不构成犯罪首要分子,二审为何改判?
作者/李岩玲律师
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陈某、许某与陈二、陈三等十人同为广东某市某县某村人,为讨要本村征收土地的补偿金,多次敲锣打鼓召集人员到镇政府、市政府喊口号及拉横幅上访,并组织人员驻点拦截施工车辆等向有关部门进行施压,扰乱社会秩序、影响工作与生产。2019年5月,广东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诉陈某、许某与陈二、陈三等十位被告人到广东某县人民法院,其中指控陈某、许某与陈二、陈三为首要分子。
一审判决陈某、许某构成首要分子判决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和三年;陈二、陈三不构成首要分子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年;其余被告人缓刑处罚。
陈某、许某与陈二、陈三对判决结构不服上诉到广东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判决撤销对陈二、陈三的原判,依法改判陈二、陈三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六个月;维持对陈某、许某的判决。
笔者接受了陈二家属的委托担任一审的辩护律师。经过多次会见陈二并认真研读案卷,认为陈二在本案不构成首要分子。广东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采纳律师辩护意见认为:“未有充分证据证实陈二、陈三在本案中起到了煽动、组织、指挥作用,对陈二、陈三及辩护人辩解其不是首要分子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陈二家属继续委托笔者做二审辩护律师,陈二以量刑过重,要求缓刑提起上诉。
二审辩护律师的工作为:提交《二审开庭审理申请书》《证人陈四出庭作证申请书》《关于陈二非监禁刑处罚二审法院委托社会调查的法律意见》《二审法院相关司法判例目录(含内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类案比较》。
二审法院决定不予开庭审理,律师提交二审辩护意见如下:1、本案一审程序违法;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有错误;3、二审法院量刑过重应依法改判并做缓刑处罚。辩护人提交了多起司法判例,表明对陈二改判缓刑符合法律规定并与当前司法实践、司法政策相呼应。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检察院也一再强调指导案例重要意义,及同案同判、类案判决也要相当。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韶中法刑一终字第182号判决,其中一位首要分子二审改为积极参加者刑期降为二年,与其他积极参加者同样为二年并缓刑三年。本案陈二认定为积极参加者,一审做出二年六个月的刑期不适用缓刑显然是过重,应予降低刑期到一年六个月以下并适用缓刑,以彰显司法公正。
二审法院认为:“综合考虑上诉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在二审时的认罪态度等情况,本院依法酌情对部分上诉人的量刑作调整”,采纳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依法对上诉人陈二将一审判决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