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普法 | 张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为何变更罪名?
以下文章来源于盈科律师一日一法 ,作者YK一日一法
作者/潘建华律师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设立用于违法犯罪的网站,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一、侦查机关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移送审查起诉,辩护律师及时提交法律意见,检方采纳并变更罪名公诉。
海淀公安分局的起诉意见书认定:2019年至2020年期间,张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张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刑法涉及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罪名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数个罪名,其中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此罪最低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所有涉及计算机网络的罪名中量刑是最高的。
综合分析案情后,我们认为张某仅设立了DDOS攻击网站,并以向他人出售网站链接为途径获取收益,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张某本人实施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亦无法证实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其行为不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构成,更符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犯罪构成,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辩护律师据此向海淀检察院提交了罪名认定不当的法律意见书。
公诉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更换了罪名,适用刑期相对较低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提起公诉。
二、促成被告人认罪认罚,积极参与量刑协商,形成有利于当事人的量刑建议 。
关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法律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 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二) 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
本案中,张某设立DDOS攻击网站三个,网站的注册账号有一万四千余个,已经符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客观要件。根据该罪的法律后果,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我们会见时和张某沟通,建议通过认罪认罚方式争取较轻的判决结果,获张某认可。同时,我们就以下情节进一步和承办检察官沟通,为张某争取较低的量刑幅度:首先,张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如实供述了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告知办案机关开设网站的名称,供述真实稳定,不存在翻供的情况,依法构成坦白,为办案机关侦办案件节省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经过辩护律师与检察院的量刑协商,最终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为: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三、庭后积极沟通,寻找突破口,在量刑建议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刑期。
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能否进一步争取降低刑期幅度,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就需要律师寻找突破口。
根据两院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7条之规定,可以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方的谅解意见争取降低刑期。但具体到本案,只有举报人,没有被害人,难以通过上述方式争取较低的量刑幅度。
根据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刑罚适用,应并处或单处罚金。我们便以罚金为突破口,和承办法官积极沟通,表示张某愿意提前缴纳罚金,其家属也愿意代缴罚金,作为张某悔罪的一个表现,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最终,经过几次沟通和争取,海淀法院在检察院一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基础上,又减少了四个月的刑期幅度,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通过办理这起案件,辩护律师深感熟悉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是律师执业的基本功,而选对辩护策略,一步步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则是辩护律师进行技术型辩护的精髓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