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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关于不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
首先,要有作为的义务。
关于作为义务的来源,总结起来大概有三个方面,一是危险源的监督管理者,对于自已控制理管理范围内的可能导致他人危险负有消除的义务;二是脆弱的法益之间建立起来的相互照看、扶持的义务。如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等;场所的管理者使用者负有的自已管理控制支配的场所的安全义务,本案中,涉事宾馆就是场所的管理者,客人在此发生的危险,宾馆的管理者负有救助的义务,当宾馆管理者不在现场,那么前台服务人员就是实际的管理者,因此,本案中,当孙某告知某房间有客人有危险时,前台人员负有及时查看、现场救济或拨打120的义务,实际上这样的情景,一般人员没有急救常识,有些病人不能搬动,前台人员只要打了120,就算尽到了义务。
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前台人员置客人安危于不顾,只为了费用问题孙某发生冲突,没有尽到作为的义务,可能涉嫌不作为的犯罪。本案中,孙某与刘某只是网上相约开房,没有救助孙某的义务。
其次,要有作为的可能性。
前已述及,本案中,前台人员知道有客人有危险,如果及时查看并打了120,等待急救人员到来,就算尽了作为义务,这对于前台人员完全可以做到的,因此,前台人员有作为的可能性,而不作为,有可能涉嫌不作为的犯罪。
最后,要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就是说如果前台人员尽了作为义力,可以避免结果发生的就有结果回避可能性,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即使前台人员没有和刘某撕打五六钟,根据医生的诊断,刘某也不可能救活,因此,本案中,前台人员没有结果回避可能性,阻却不作为犯罪的成立。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此不作为行为就可以评价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具有客观违法性。
评价孙某与前台人员责任
宾馆前台人员知道宾馆内有客人发生危险时,就有积极救助义务,根据上述分析,前台人员有救助义务、也有救助的可能性,但因欠缺结果回避可能性,不成立不作为方式构成的犯罪。
结语:刑法既是犯罪人的大宪章,也是守法人的大宪章。我国之所以成文的形规定犯罪和刑罚,除了给守法人具有提示作用外,重在保护犯罪人的人权,免受不当刑罚权的伤害。由于不作为犯罪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因此,如果不限制不作为行为成立的条件,极容易违反罪刑法定原则,随意出入人罪,侵犯人权。本案中,关于不作为成立的问题,笔者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论述,欢迎指正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