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办案时多次强奸女性,被害人如何维权?
2019年10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李兰兰(化名)在合肥市某区某酒店房间内与朋友李某、杨某一起吃饭。张某龙因核查相关违法犯罪线索,通过指示酒店工作人员刷卡进入该房间对李兰兰、李某、杨某三人现场询问。
随后,被告人张某龙电话通知辅警童某、邹某到房间内协助询问,并安排辅警童某、邹某将李某、杨某二人带至房间外过道进行看管,其在该房间内对李兰兰进行单独询问。
询问期间,被告人张某龙通过打脸、拉拽、言语威胁等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李兰兰发生性关系。
李兰兰于当日9时许至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报案,9时30分至12时40分,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进行了现场勘验。同时在第一时间对被害人李兰兰和被告人张某龙进行了身体检查。经法医人身检查,被害人李兰兰面颊部红肿、右手手背靠近手腕部青紫、右腿膝关节上方内侧青紫;被告人张某龙左侧腰背部自上而下有三处伤痕,右侧背部有一处伤痕。
2020年8月19日,某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龙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
据调查结果显示,张某龙利用李兰兰曾经有前科的心理,对李兰兰进行了威逼利诱使其就范。在犯案期间,张某龙虽然没有使用特别严重的暴力行为,但还是利用了罚跪、扇嘴巴、捏胳膊等方式摧残被害人的自尊心。
这一系列行为使得被害人在当下不知反抗、不敢反抗、不能反抗,在被侵犯时也就没有拒绝和逃跑,只能选择事情结束后向警方报案。
好在李兰兰保留好了当时的证据,通过身体上的淤青、衣物上所留下的可疑斑迹等佐证了李兰兰的陈述。
其实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利用信任地位”犯罪案件。一些人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对处于相对弱势的群体实施犯罪行为。而这些被害人根本没有反抗的能力,甚至有些并不知道自己正在被侵犯。
此类案件经常发生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医生与病人、老师与学生之间,当然也包括本案中的警察与犯人。由于报案不及时、缺少证据,并且嫌疑人又能够以“她当时是自愿的”来进行辩解,所以被害人很难得到救济。
不论是自己还是身边的朋友,如果不幸经历了这种痛苦,一定要保留好证据并及时报警,不能让犯罪分子继续逍遥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