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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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孙某借给该公司5万元人民币,利率按年24%计算。后该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调查。故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孙某与该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2.该公司给付孙某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6150元以及逾期利息损失。一审法院认为:立案后查明,本诉争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故对孙某的起诉予以驳回,孙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因此,鉴于一审法院已经查明本案争议涉及的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根据上述规定,一审法院所做裁定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应予以维持。
若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但本案中,法院立案经审查后,发现孙某与该公司的民间借贷行为不仅有关联且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故不属于继续审理的情形,因此对孙某诉求予以驳回。
由此可见,根据以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规定,对于非法集资类犯罪,需要统一进行刑事处理。这主要考虑到非法集资类犯罪是涉众型犯罪,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被害人数较多,如果单一的进行民事诉讼会影响到每个受害人的公平受偿问题,此举便是为了防止有的受害人获得清偿而有的受害人却可能得不到补偿。裁定驳回起诉后,由于刑事侦查具有结果的不确定性,人民法院认定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后,会有以下几种情况:1.有可能不被立案。2.立案后被撤销。3.或者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4.法院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在前面几种情况下,由于当事人的权利未经过任何的救济,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范畴,应当允许当事人另行起诉,对自己的损失予以救济。
综上,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时,出借人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否则法院会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