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联合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两高”《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并于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检察院全面实施。“两高”《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是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最新成果,对其出台背景及亮点进行解读,有助于量刑和量刑建议工作进一步规范。
一、“两高”《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出台背景
自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4月1日、5月1日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和《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此两份文件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2017)〕施行后,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又有了诸多修正:2017年11月4日、2021年3月1日起分别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新增罪名多达25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地方试点至2018年10月26日写入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2019年10月24日“两高三部”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2019年12月30日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布,2021年1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均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了规定。为与刑法修改、新增罪名的实际量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量刑和量刑建议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相适应,量刑指导意见也需作相应完善,“两高”《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即应运而生。
二、“两高”《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亮点解读
与《量刑指导意见》(2017)相比,“两高”《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有如下八大亮点值得关注。
1.规范目的和依据表述更加全面、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联合制定量刑指导意见,规范目的由“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改为“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由“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改为“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践”。
量刑虽是法院运用刑罚裁量权,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但该刑事司法活动一般是法院在量刑事实基础上,综合考量检察院量刑建议及其他各刑事诉讼参与主体的意见后作出的。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量刑和量刑建议工作都提出了新的要求。此外,量刑活动的法律依据当然包括作为刑事实体法的刑法和刑事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量刑活动的实践依据也不应仅限于审判实践,包括检察院量刑建议在内的司法实践都是量刑活动的实践依据。基于此,由“两高”首次联合制定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其目的和依据的表述更加全面、规范。此后,检察院量刑建议工作也有了明确的规范化指导标准。
2.量刑指导原则中,对裁判结果增加政治效果要求。量刑指导原则中,对裁判结果的要求由“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改为“确保裁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法治建设的普遍规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是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在量刑指导原则中,对裁判结果增加政治效果要求,并且要求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三者相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在量刑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和对刑事司法裁判公平正义这一最高目标的践行。
3.适用刑种范围缩小至有期徒刑。量刑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由“有期徒刑、拘役”改为“有期徒刑”;相应的,在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后定性分析的规定中增加了拘役。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基本思路在实体方面,除“改变传统‘估堆式’量刑,明确量刑方法和步骤,将量化引入量刑机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法官裁量权”要求外,还强调“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对于判处拘役的案件,只有1至6个月时间,如果按照量刑步骤分步量刑则过于繁琐,通过对案件事实、情节进行综合定性分析确定判处拘役的,可依法直接确定宣告刑。因此,“两高”《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将拘役挪至定性分析规定中,正是结合司法实践、落实量刑规范化改革基本要求的体现。
4.明确判处罚金刑、适用缓刑的总体和具体考量因素。确定宣告刑的方法中,明确了判处罚金刑、适用缓刑的总体考量因素。在总体考量因素基础上,23个常见犯罪的量刑规定中,除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4个罪名只对适用缓刑明确具体考量因素外,其余19个罪名都对判处罚金刑、适用缓刑明确了更为具体的考量因素。上述考量因素的明确,为司法机关判处罚金刑、适用缓刑提供了更为具体的参照标准。
5.扩大从严掌握从宽幅度的犯罪类型。从严掌握从宽幅度的犯罪类型由“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扩大为“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危害严重的犯罪”。对确定从宽幅度时需从严掌握的犯罪类型,列举表述中增加“黑恶势力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既是在量刑时通过对近年来民众反映最强烈、关注最密切的黑恶势力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予以从严掌握,以回应人民群众的诉求和期待,也是对党中央、国务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常态化斗争行动以及未成年人新“两法”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合法权益保护精神的积极落实;同时,兜底表述由“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改为“危害严重的犯罪”,给予司法机关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严掌握从宽幅度的犯罪类型理解和适用上以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6.新增老年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被告人羁押期间表现好以及认罪认罚四个量刑情节的规定和调节比例。常见量刑情节适用中,对于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视犯罪性质、情节、后果等,明确相应的基准刑减轻比例;对于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表现好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罪行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与自首、坦白等情节相重合等情况,明确对应的基准刑减轻比例。
增加老年犯、盲、聋哑人犯罪的规定和调节比例,是为与刑法关于此类法定从宽情节规定相协调。并合主义刑罚理念中目的刑的特殊预防论强调,犯罪人犯罪后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降低时可在责任刑范围内予以从宽处理,增加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表现好的量刑情节规定和调节比例即是对这一理念的贯彻。同时,也是通过给在羁押期间表现好的被告人以量刑从宽激励,来缓解当下狱所对在押人员缺乏有效管理手段的实践问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地方试点到全国施行,迄今为止已有近五年时间。司法实践中,各地司法机关对该制度在不同适用阶段、自首坦白等情节重合情形下的从宽比例的理解仍不一致。常见量刑情节适用中,增加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和不同情形下统一的调节比例,有助于平息纷争,推动该制度的精准适用。
7.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变动相协调。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总则和分则都作了修正,为与此相协调,针对刑法总则中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在常见量刑情节适用中,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情节改为“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针对刑法分则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各法定刑幅度的调整,对此三个罪名的量刑起点规定作了相应修改;针对刑法分则将原妨害公务罪第五款修正并且独立设为袭警罪的规定,删除“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的规定。
8.立法用语进一步规范、精炼、准确。为确保立法用语的规范、精炼、准确,“两高”《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具体措辞进一步完善。具体而言有如下修正:将“免刑”改为更为规范的“免予刑事处罚”;为强调量刑起点适用标准的刚性,删除所有“可以在……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中的“可以”;为与刑事诉讼法中法条顺序的变动相协调,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量刑情节的依据法条作对应修正;不同表述中“应当”的增加和删除等细微调整。
(作者单位:聊城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