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某、蒙某某、黄某某以测试APP、帮忙刷银行流水且事成之后允诺支付300元报酬的名义,将被害人白某某从南京骗至淮安,后白某某被带至被告人沈某甲经营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沈某甲又安排公司员工被告人沈某乙使用白某某的手机下载拍拍贷、信用钱包、闪电借款等APP并申请网络贷款,当被要求刷脸时,白某某有所怀疑是网贷,但经被告人朱某的劝说“就是刷个银行流水,不是真实的贷款”后便又相信了。贷款成功后,被告人黄某某将上述网贷平台发放的共计人民币29200元从白某某的账户转出,白某某手机中所下载的贷款APP及短信记录均被删除掉,白某某对此一无所知。在此期间,被告人皮某某假装富二代以骗取白某某的信任,并驾驶宝马轿车接送白某某等人,让白某某以为被告人一伙是有钱人,不会骗他钱的。所得赃款,朱某分得3400元,沈某甲分得2000元,黄某某分得900元,蒙某某分得600元,沈某乙分得1000元,皮某某分得1600元,另有部分赃款用于挥霍。后白某某陆续收到还款的短信才得知上当受骗而报警。
对被告人朱某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朱某等人存在欺骗行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白某某的财物,构成诈骗罪;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朱某等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欺骗性质,但他们通过白某某手机下载安装贷款APP后,是在白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贷款成功,是秘密窃取白某某账户内的资金,构成盗窃罪。
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经审理,同意第二种意见。一方面,被告人朱某等人虽然采取以测试APP、帮忙刷银行流水为由将白某某骗到淮安,并在白某某有所察觉时,告诉白某某“就是刷个银行流水,不是真实的贷款”,冒用白某某的身份信息申请网贷,看似具有一定的欺骗性,但诈骗罪是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的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分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自愿处分财产。本案中,被告人朱某等人通过骗取白某某的信任,是在白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白某某手机APP申请的网贷资金秘密窃取,并非是白某某陷入错误的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自愿将财产交付给被告人朱某等;另一方面,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还在于取得财物的方式不同。对于骗、盗兼有的行为,认定行为性质在于取得财务的方式到底是骗还是盗。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是使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自愿地交付财物,而盗窃罪的秘密窃取,是采用不被他人察觉的方法,偷偷把财物取走。本案中,被告人朱某等人具有欺骗行为,但欺骗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秘密窃取,在白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手机APP申请的网贷资金转出。故被告人杨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至于被告人朱某等人所实施的一些欺骗手段,其实是为了掩饰盗窃犯罪,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认为,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所起作用及认罪悔罪表现、退赔退赃情况等,依法判处在案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两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手机现在扮演的角色已从单纯的联系工具,变成了移动钱包,借助手机进行支付、借贷也越来越便捷。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注意对手机的保管,尽量不要轻易将手机交由他人使用,在使用网络支付时应注意密码保护,要及时查看账户,发现钱款异常时及时报案止损。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