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有点忍俊不禁,窃贼预谋入户行窃,结果行窃过程遭遇身材魁梧的房主,期间更被房主逼的无路可逃,结果窃贼行窃不成,还因入户持械行窃被司法机关认定入户抢劫。可想而知,涉案窃贼深表不公,但自古以来,“明火执仗”就比偷盗之事量刑要重,所以最好方式便是莫伸手。
案例简介
2018年8月2日6时许,杨某某预谋进入某别墅实施盗窃,杨某某先攀爬某别墅49栋的花园,因该栋楼无人居住,杨某某又从翻墙进入隔壁别墅50栋的花园,并在花园内拾取一把不锈钢铲欲对50栋别墅的门窗进行撬开以便进入室内盗窃,但未能撬成功,后杨某某发现50栋别墅后门有响动,意识到被害人出现,杨某某欲手持不锈钢铲在被害人开门后将其打昏然后进入室内盗窃,但是被害人开门后,杨某某发现被害人於某某身材魁梧,在杨某某迟疑之际,於某某发现了杨某某并立刻返回屋内手持一把菜刀与杨某某在后门处对峙,被害人让其不要动并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杨某某抓获。
南明区法院观点
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在着手犯罪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杨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二、作案工具铲子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原审被告人杨某某不服,以“自己没有进入房屋抢劫及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原公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审判决未提出异议。
贵阳中院观点
经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户”是指供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上诉人杨某某为实施盗窃翻墙进入被害人於某某家花园,应认定为已“入户”;被发现后,持铲子欲敲打被害人於某某,与被害人对峙,应认定为已采用暴力,因此,其行为当然构成“入户抢劫”。上诉人杨某某“没有进入屋内”及其辩护人所提“认定杨某某抢劫犯罪事实不清”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杨某某抢劫犯罪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初犯、偶犯,鉴于其犯罪情节、犯罪手段和危害后果,原判量刑过重,本院予以改判。故上诉人及其指定辩护人所提“量刑过重”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杨某某在着手犯罪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原判量刑过重,本院予以改判。改判上诉人杨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福州律师唐山评析
案例主要争议在涉案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定性,从案情上看,被告人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因此通常情况下被告人应被认定构成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规定,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可见,本案被告人被定性抢劫罪,主要在司法机关认为被告人在入户盗窃过程中具有实施暴力的行为。同时,刑法规定入户抢劫属于情节加重犯,应从重处罚。众所周知,侵入他人住宅抢劫往往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旦遭遇入户抢劫,就意味着被害人在封闭条件下遭遇侵害时难以及时得到救助。所以,行为人入户盗窃过程中存有暴力行为,以抢劫罪定罪量刑并无争议。
不过,从本案被害人身材魁梧且持刀迫使被告人无处可逃的窘境上看,很难想象被告人彼时还能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的想法。也许,本案被告人那时也是一脸懵,面对强悍的房主也不知如何是好。不然,被告人完全可参照戏剧情节,主动报警,争取宽大处理。毕竟当今社会逃是逃不了,伸手必被抓。对不法分子而言,主动投案才是正确打开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