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案涉款项系被害人用于参与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款项,属于赌资范畴,依法应予追缴没收。
案情简介
陈某某诱使熊某、危某参与赌局。同时,陈某某伙同苏某某、陈某等人在赌局中相互勾结利用千术诈赌。期间陈某某撺掇熊某坐庄玩“骰宝”与陈某对赌,陈某通过先输后赢的方式,导致熊某被骗取69999元,危某被骗取50000元。事后,陈某某分得赃款40000元。
泉州晋江法院观点
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某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本案被警方抓获并讯问,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变更为取保候审,且在强制措施期满后的较长时间内,相关司法机关对本案未再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或作出任何处理意见,但在时隔四年多,被告人陈某某经警方通知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罪行,其后续行为符合自动投案的立法本意,依法可视为自首;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主动退出部分赃款,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7月19日再将部分违法所得款项分别退给被害人熊某、危某各人民币10000元,因上述款项也均源于被害人用作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款项,属于赌资范畴,依法应予追缴没收。据此,作出判决: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人陈某某退给被害人熊某、危某的违法所得款项各人民币10000元,应予追缴没收;三、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犯苏某某等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999元,上缴国库。
泉州中院观点
上诉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合谋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设置圈套诱骗被害人参赌,并以欺诈手段控制赌局,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数额巨大。上诉人陈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上诉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退出部分赃款,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上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7月19日退出违法所得款项给被害人熊某、危某各人民币10000元,因上述款项系被害人用于参与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款项,属于赌资范畴,依法应予追缴没收。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上诉人陈某某做出的量刑偏重,应予纠正。上诉人陈某某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改判上诉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罚金三万,案件一审其他刑事判决内容予以维持。
案例评析
该案例典型普法性质,实务中也常有人问及。许多人认为熊某等人被骗款项,法院会判决被告人返还。可实际上,案件中被害人虽有被骗成分,但不可否认被害人同样也具有赌博心态。换言之,案件中仅是被告人诈赌行为导致被害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处分赌资,不能改变涉案款项是赌资的事实。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因此,只要涉案款项属于赌资范畴,依法不受法律所保护。所以,涉赌案件中被骗财物即使被追回也存在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赌资予以没收的可能,相关被害人甚至存在被依法处罚的可能。
唐山律师
2022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