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案例裁判观点,表面上是对犯罪人员网开一面,但还是真正体现了公平,值得在类似案件中予以借鉴。
案情简介:
一审南平政和法院观点
二审南平中院观点:
(2)在案的证据证实,夏某某的违法犯罪所得80776元来源于收取的赌资总数额,原审将该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本案虽已查清夏某某收取赌资467503.57元,但并未查清赌资的去向,即无证据证实夏某某将该款全部占有的情况下,原判便对夏某某追缴全额赌资,显属不当,应予纠正;而对于案发后,夏某某缴交并被侦查机关扣押的30万元(扣押决定书记载为夏某某违法所得),在原审审理期间,侦查机关出具说明该30万元为非法盈利80776元和赌资219224元,并无证据证明219224元系赌场查扣或收取赌资的账户内被扣押的款项,原判仅以侦查机关对扣押的30万元作出简单的分割便认定其中219224元作为赌资予以没收,依据不足;综上,原判对扣押的219224元予以没收,并继续追缴赌资248279.57元,证据不足,予以纠正,对扣押的219224元该款项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故夏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此诉辩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平台设立赌场,招揽不特定的网络赌博人员并接受充值投注,提供赌博服务和资金结算,收取赌资共计人民币467503.57元,非法获利人民币80776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因上诉人夏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原判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无不当,但原判未考虑已缴纳罚金情节,及对夏某某追缴赌资认定错误,致量刑偏重,而夏某某及其辩护人请求对夏某某适用缓刑的意见,因其涉案金额大、且系利用网络犯罪,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可适用缓刑的情形,故该诉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部分不当及量刑过重,均予以纠正。
据此,判决如下:撤销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2020)闽0725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一、二项,改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预缴至政和县人民法院账户)。扣押在案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8077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人民币219224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也为该财物后续处置留存空间,判决交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但实际上,《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也并未对上述情形的涉案财物处置作出相对明确的规定。不过,依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涉案财物的移送、返还、拍卖、销毁、上缴国库等工作。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有明确涉案财物如何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征求人民法院意见。因此,案例中公安机关后续可能会对涉案财物再次进行审查,并在征求法院意见后再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蔡思斌
202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