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贩毒人员住所、车辆查收的毒品亦属于其贩毒数量
关键词:贩毒人员 车辆 住所 查处 贩毒数量
裁判主旨: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收的毒品,应认为其贩毒的数量。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22日0时许,被告人程远伟事先与买毒人员黄某某电话联系谈妥毒品交易数量、交易价格及交易地点。当日1时许,被告人程远伟在福州市台江区某广场正门口附近将一小袋净重9.61克毒品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贩卖给黄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程远伟身上提取到毒资人民币1300元和作案工具VIVO手机一部,从买毒人员黄某某身上提取到一袋淡黄色毒品净重9.61克。因抓捕现场位于宝龙夜市大排档处,现场情况复杂,为了安全起见,民警将被告人程远伟及买毒人员黄某某分不同车带至鼓山派出所。到达鼓山派出所下车时,民警发现程远伟座位旁放置一个蓝色七匹狼烟盒,内有四小袋毒品分别净重4.96克、4.96克、4.96克和4.94克。经鉴定,上述提取到案的五袋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查获毒品均已上缴。
法院观点:
晋安法院:被告人程远伟违反国家禁毒法律法规,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共29.4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程远伟因贩卖毒品被抓获,公安机关从其处查获的19.82克毒品依法应计入贩毒总量,故被告人程远伟提出该19.82克毒品应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程远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远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VIV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
福州刑事律师蔡思斌评析:
贩卖毒品,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行为人已有贩卖毒品的行为,以此推定其对查获的毒品具有贩卖目的完全符合我国的刑事政策,对于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在其身上或住处、车辆上查获的毒品,应认定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
案例索引:福建省晋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111刑初434号“程远伟犯贩卖毒品罪一案”,见《程远伟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审判长钟田珍、代理审判员刘用惠、傅春声),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830)。
网址导引: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1c6bf793-6b16-4947-8acc-93c1662607a8&KeyWord=(2016)闽0111刑初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