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观察:行为人不知晓贩卖毒品的准确数量不影响毒品数量的认定?
关键词:不知晓 毒品 数量 不影响 认定
裁判主旨:行为人并不知晓其贩卖毒品的准确数量,但其为牟利,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依法应以查实的毒品数量对其处罚,其从下家获利的情况不影响对其贩毒数量的认定。
案情简介:
2015年2月3日,刘某(另案处理)通过被告人周崇娜向被告人万念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次日凌晨,万念、周崇娜携带毒品至福州市台江区同德路美伦小区刘某的居住处,将毒品贩卖给刘某,刘某先后两次共支付给万念购毒款人民币5000元(币种,下同),双方约定余款另行支付。同年3月22日,公安机关抓获刘某,在刘某居住处查扣到其向万念和周崇娜购得的毒品,其中甲基苯丙胺六袋,共计净重252.63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59.7%至71.6%不等,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三袋,共计净重24.73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9%至2.1%不等。在刘某被抓获当日,公安机关抓获周崇娜并在周崇娜配合下将万念抓获归案。
法院观点:
福州中院:被告人万念、周崇娜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277.36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万念、周崇娜均系初犯,其犯罪行为具有偶然性,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周崇娜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万念的立功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一)被告人万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人周崇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三)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型号为HTCD826W的HTC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福建高院:上诉人万念、原审被告人周崇娜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万念、周崇娜共同贩卖甲基苯丙胺252.6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4.73克,属贩卖毒品数量大,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万念、周崇娜的犯罪行为具有偶然性,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周崇娜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且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万念,具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万念以原判认定其贩毒数量不当为由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毒品犯罪是严重危害人民身心健康及社会秩序的犯罪,常年受我国法律所禁止。贩卖毒品,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对贩卖毒品不仅仅是指销售还包括以贩卖为目的的收买。因此对于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在其身上或住处查获的其他毒品,应认定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
案例索引: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刑终118号“万念、周崇娜犯贩卖毒品罪一案”,见《万念、周崇娜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审判长臧建山、代理审判员刘建明、林学侃),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