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刑辩律师:重婚罪提起自诉的管辖法院确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刑事自诉案件:
(一)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有原告和被告,明显属于轻伤害,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进行侦查的伤害案;
(二)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告诉才处理并且不需要侦查的侮辱、诽谤案;
(三)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四)刑法第一百八十条重婚案,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除外;
(五)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
(六)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虐待案;
(七)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遗弃案;
(八)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可知,有配偶者重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
而就重婚罪提起自诉的管辖地确定,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地。”此类案件由犯罪行为地管辖,若犯罪嫌疑人已经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则由该结婚登记地基层法院管辖,若未办理登记,但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则以该共同生活的住所地基层法院管辖。
参考案例: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5c44a581-0ad7-4395-ad34-5702bce9f191&KeyWord=重婚罪|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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