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刑事辩护:他人非法侵入住宅,受害者应如何救济?
情况介绍:
2016年10月1日,无赖邻居趁屋主不在家用石头砸开屋主大门,强行闯入屋主家中,劝其离开未果,打110报警多次,警察来了几次未能将其劝离,至今赖在家中已经六天,严重影响屋主生活,屋主将怎么办?
资深福州刑事律师结合多年办案经验,谨对该案件分析如下:
一、法律分析:
邻居的侵入住宅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与其他犯罪一样,具备本罪应具备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的四个要件。
1.客观要件:人身权。而住宅的安宁权是从属于人身权的,是住宅内成员特有的。住宅安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
2. 客观方面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非法”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者没有法律根据。“侵入”主要指未经住宅权人同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顾权利人的反对、劝阻,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侵入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破门而入、翻窗而入,强行闯入等等。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为,违反了权利人的意思,或破坏他人住宅的安宁,而积极侵入或消极不退出,就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因此,案例中行为人在未经屋主同意,擅自破门进入他人住宅,又拒不退出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三、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45条的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无故拒不退出的,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应当予以立案追究。
四、救济手段:
1. 向公安机关报警,要求出警处理。
案例中,行为人已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受害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进行立案处理。《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第四十六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因此,受害者可向公安机关报警寻求救济,公安机关对于受害者的报案,应及时进行立案处理。若公安机关未及时处理,受害者可向公安机关监督部门进行投诉。具体可向公安机关的信访科、监察室;县、区、市效能办投诉处理。
实务中,公安机关对于受害者类似于民事纠纷的案件,常会不进行立案受理,因此,受害者在报案过程中应当注意保留报案记录(报警单等)。在公安机关不予出具报案记录单的情况下,受害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索取。在报案公安机关处理无果的情况下,受害者仍可再次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处理,期间受害者要注意并及时收集报警单。以备日后纠纷持续,无法得到及时处理,受害者可将报警记录作为证据材料要求监督部门进行敦促处理。
2.刑事控告救济,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对于行为人的行为,受害者亦可要求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此,受害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提供刑事控告书及相关证据要求刑事立案。
如果报案人所报案件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那么报案人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不满意的话,可以在收到通知的10天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时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需要说明理由。
如果报案人还不服公安机关的决定的,报案人可以到检察院反映,要求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如果检察院认为需要立案而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检察院会让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同时,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理由不成立,有必要立案的,检察院可以责令公安机关立案。
在此过程中,刑事控告报案人应当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诸如行为人现场拒不退出的视频资料、报警记录、现场照片、损坏物品等),以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处理。
3.向法院刑事自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自诉案件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因此,受害者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刑事自诉一般采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法院会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但当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再次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综上,对于案例中出现的情况,建议受害者首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处理,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处理。实务中,公安机关不肯受理受害者立案要求的情况时常发生,此时作为受害者应当具有证据意识。对于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受害者应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者相关报警记录(报警单)。以便公安机关未及时处理,受害者可向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部门进行投诉,进而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帮助受害者解决问题。期间,作为受害者也应注重证据收集(诸如现场视频资料、现场照片、损害物品情况、报警记录等)以备后期纠纷未妥善解决,可提出刑事控告。其次,对于刑事控告,即受害者可要求公安机关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刑事立案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期间行为人可根据公安机关的立案情况再采取检察院介入监督、刑事自诉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福州刑事辩护律师蔡思斌:福建省资深刑事辩护专家,执业于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系该所精擅专办疑难、重大、复杂刑事案件的刑辩资深律师。系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福建省直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福建电视台综合频道《爱心帮帮团》栏目特约嘉宾律师、福州电视台特约评论律师、福州晚报特邀法律顾问、福州电台《律师热线》主持人之一、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1998年投身于律师业,从业十余年间办理了数百宗包括刑事、公司、房地产、金融、婚姻、侵权损害赔偿等各类型案件。蔡思斌律师近些年一直担任福建省直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曾成功办理过周某贩毒、运毒案,被告人成功从一审死刑改为二审死缓等多起死刑案件;罗某某故意杀人案,被告人从一审死缓改为二审有期15年;黄某某容留卖淫案,被告人从一审5年改为二审3年;陈某诈骗案、全某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案,被告人一审被判10年到公诉机关二审撤回起诉等系列案件,取得良好的社会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