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资深刑辩律师最详解析||什么叫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立案标准?构成故意杀人罪怎么判刑?法院对故意杀人罪怎么量刑的?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几年?故意杀人罪赔偿?故意杀人罪民事赔偿?
作为专业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其拥有十八年的刑辩实战经验,系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福建省直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福州刑事辩护律师网首席律师,知名福州刑辩律师,办理过多宗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办案件曾被最高人民法院编选入《人民法院案例选》;蔡律师对刑事案件办理有非常丰富的辩护经验。故意杀人属常见犯罪,经常有当事人或其家属向蔡律师咨询故意杀人罪相关法律问题。为解答当事人的疑问,现将故意杀人罪相关法律条文及量刑依据及常见辩护角度等问题集中解读如下,谨供故意杀人罪相关当事人参考。
一、什么叫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
故意杀人罪: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不论是否实现犯罪目的,只要在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即构成本罪。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它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故意杀人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
客体:他人的生命权。
客观方面: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杀人的行为方式一般表现为作为,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故意杀人罪,行为主体仅限于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如母亲不给婴儿喂食。
主体要件:故意杀人的犯罪主体只限于自然人,凡是已满14周岁的人,即达到本罪的刑事责任的年龄;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故意杀人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承担刑事责任。因而,行为人的年龄在未成人犯杀伤型暴力犯罪中,是刑事律师进行辩护的重要切入点。
主观要件:故意杀人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进而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以区别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在量刑处理上有所差别,也是故意杀人罪律师辩护时为被告人争取从宽处理的关键点之一。
二、故意杀人罪立案标准
行为人涉嫌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公安机关即可立案侦查。
三、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故意杀人罪怎么判刑、故意杀人罪判多少年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审判实务中,法院对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时,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多人犯罪中是否属于主从犯、具有认罪、悔罪态度、有否自首、立功情节、有否及时赔偿、取得被害人及家属谅解、受害方有否过错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或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及犯罪作用及地位等增减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关于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情节:
(1)犯故意杀人罪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谋财、奸淫、泄愤报复、毁灭罪证、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恶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爆炸、投毒、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老、弱、妇、幼、残等,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实务中,主要包括:①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②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③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④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⑤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⑥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2.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罪怎么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故意杀人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承担刑事责任。因而,在未成年人犯杀伤型暴力犯罪中,行为人的年龄成为故意杀人罪辩护的重要切入点。
四、故意杀人未遂如何处理、故意杀人罪未遂量刑
依据《刑法》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遂犯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只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能免除处罚。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如果没有出现死亡的结果,不可能出现犯罪既遂,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属于未遂、终止还是预备形态。如果出现了死亡结果,也不必然成立犯罪既遂,还要看死亡记过同杀人行为之间有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杀害行为,但被害人在行为人实施杀害行为之前就已经死亡,行为人误以为尸体为活人加以杀害属于对象不能犯,只能构成犯罪未遂,而不能成立既遂。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五、故意杀人罪赔偿标准、故意杀人罪民事赔偿、故意杀人死亡赔偿金
故意杀人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有关赔偿问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整理故意杀人罪的死亡赔偿标准如下:
①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 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③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 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 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 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④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 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⑤交通费、食宿费等。以死者家属实际合理支出考虑。
在实务中,积极赔偿被害方并取得其谅解是故意杀人罪的酌定从宽情节。但现实的情况是,被告人一方直接与心情沉重、情绪激动被害人或其家属沟通,商定赔偿事宜并取得被害方谅解,效果往往并不理想,赔偿事宜进展缓慢耗费了被告人一方的过多精力和时间,或者最终的赔偿数额可能超出被告人一方的承受能力。而刑事辩护律师作为缓冲地带、沟通桥梁,接受被告人一方委托后,发挥自身的沟通和谈判能力,通过反复沟通协调、与被害方商定赔偿数额并取得被害方的刑事谅解书,效果反而更好,这也正是刑事辩护律师在实体辩护和程序辩护之外,是最容易为被告人争取从宽处理的的途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六、故意杀人罪的酌定从宽量刑情节
1.犯罪动机。犯罪动机是激起和推行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故意杀人的动机多种多样,常见的有:婚姻纠纷或感情问题、图财、泄愤报复、毁灭罪证、因压迫而义愤杀人、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因怜悯而帮助自杀、生活所迫而杀害家人等。杀人动机虽不是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但内心动力外化于行为,导致了行为人的最终目的和所采取的杀人手段、方式。认真查明杀人动机,对于判断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酌定量刑的轻重,意义重大。尤其是行为人受不太恶劣的动机驱使而杀人,可以考虑从宽处罚。
2.民间纠纷。民间纠纷产生杀人案件多发于有一定血缘、人员关系的熟人间,被告人与被害人往往沾亲带故,只因为日常生产生活中矛盾积累、冲突加剧又缺少有效调和,最终酿成悲剧。《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议纪要》规定,在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案件中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有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3.被害人过错。被害人出于故意或过失,对诱发或者激化行为人的犯罪杀人意识、行为有过错的,直接影响行为人的责任程度。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4.积极赔偿被害方并取得被害方谅解。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害人要求赔偿的呼声很高,因此积极赔偿作为对被告人的酌定从宽量刑情节,通常能在刑事判决中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实践中,多数被告人不具备赔偿能力,加之被关押,难以筹集赔偿款,由亲属代为赔偿的情况较为普遍,亲属代为赔偿,可视同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家属作为犯罪后果的直接承受者,对犯罪行为有着切肤之痛,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犯罪社会影响的减弱。被告人积极赔偿,认罪、悔罪;或是被害方谅解,属于犯罪后的情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评价,因此,在量刑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作者: 蔡思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