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刑事律师评析:冤不冤?漳州男子抓小偷致其身亡,涉嫌过失致死被追诉
据《厦门日报》报道,今年3月13日凌晨,福建省漳浦县一名蓝姓男子发现小偷入室盗窃后,便起身追出门外。小偷发现失主追赶,便往马路上逃跑。蓝某追上了小偷并抓住了小偷的衣袖,小偷用力甩手挣脱后,由于身体失去平衡摔倒在地,并因为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之后有关“福建男子追小偷致其身亡被起诉”等新闻便在网络上引起网友热议。
11月13日,漳浦县检察院作出回应:今年3月29日,侦查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蓝某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捕,4月5日,漳浦县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10月27日,侦查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蓝某(现取保候审中)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案件正在审查起诉中。
新闻一出,网友争议不断,纷纷指责法律不公,甚至出现诸多类似“以后发现小偷,记得叫他小心慢走。”之类的段子。那么,蓝某真的被定罪了吗?结合多年的刑辩实务经验,专业福州刑事律师蔡思斌试从刑事法律角度阐述一二。
一、从程序上来说,要想知道蓝某是否已经被定罪,首先就得先了解什么是“审查起诉”。
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普通罪名,其刑事流程为:公安机关负责侦查阶段,检察机关负责审查起诉,法院即审判机关负责审判。
1、侦查阶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2、审查起诉阶段
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此即审查起诉阶段。
本案尚属于审查起诉阶段表明公诉机关即检察院尚未提起公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审判阶段
此即法院审理阶段。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必须经过法院依法审判并公开宣判。
综上所述,本案尚属于审查起诉阶段,也就是说,检察机关是否会提起公诉尚未决定,即便提起公诉,是否定罪亦未可知。因此,有关蓝某已被定罪的新闻显然有失偏颇,给公众作出了错误的导向。
二、从实体上来说,要想知道蓝某将来是否会被定罪,则得了解什么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分析如下: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3、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案若要认定蓝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关键在于蓝某对小偷的死亡是否抱有过失的心态,即是否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指应当预见而未预见,即按照常理判断,蓝某应当预见雨天路滑追赶会导致小偷死亡而未能预见仍然加以追赶。但就普通公众而言,通常都是无法预料到雨天路滑追赶会导致小偷摔倒致死的。而就过于自信的过失,即指蓝某应当知道雨天路滑追赶小偷会导致小偷死亡而轻信能够避免此事件发生。也就是说雨天路滑致死应当是个大概率事件,而蓝某却认为可以避免。而根据生活常识判断可知,雨天路滑可能易导致摔倒,但致死应属小概率事件,并非可以预见之结果。因此,笔者作为办案多年的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从刑事法律角度,认为蓝某之行为并不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最终有可能不被刑事责任的。
所以说,网友痛呼法律不公尚且为时过早。而新闻媒体作为新闻传播者,亦应担负起自身责任,实事求是,切勿为博热点而模糊信息甚至错误导向,否则必会对公众舆论作出错误引导,其后果并不亚于错案冤案。
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
2016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