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助学为名实施强奸诈骗 ——“百色助学网”负责人王杰获刑十六年
10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百色助学网”负责人王杰强奸、诈骗一案,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杰有期徒刑十五年,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春任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2月14日晚,被告人王杰以核实助学申请材料为名联系被害人农某月在百色市见面,见面后王杰带被害人农某月来到一家饭店开房入住,当晚将被害人农某月(未满十四周岁)强奸。2010年1月29日和6月6日,被告人王杰在隆林一出租房和宾馆内两次强奸被害人覃某。
2010年2月26日,被告人王杰租用被告人王春任的出租车与被告人王春任一同到隆林一小学接被害人覃某、黄某梅(均未满十四周岁)两人来隆林县城。当天20时许,四人来到隆林县城一宾馆,王杰用其本人和王春任的身份证开了两间房,并将黄某梅安排与王春任同住一间房,自己和覃某同住一间房。当晚,王春任和王杰分别对被害人黄某梅和覃某实施强奸。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王春任在亲属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外,被告人王杰以需要资助贫困地区学校课桌椅为名,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广东深圳市一家爱心团队资助款15000元占为己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杰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明知被害人覃某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且为他人强奸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其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春任明知被害人黄某梅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两被告人强奸幼女,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春任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根据刑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图为法庭对被告人王杰(前排左一)、王春任(前排右一)进行宣判,罗昌明 摄 ,记者:费文彬,通讯员:黄朝实,转自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