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中的刑事犯罪法律风险
对于企业家而言,刑事风险比任何风险都要凶险。民事风险、商事风险,大部分都可以用金钱去解决,最坏的结果可能就是公司倒闭,但破财可消灾,但是刑事风险,失去的却是自由,甚至是生命。因此,对于可能面对的刑事风险,企业家们更加应予以重视,引以为戒。翻开我国的《刑法》,涉及经济犯罪的有87个条文,可谓何处不是风险?但是由于篇幅有限,小编仅列举了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最常见也是最严重的五大刑事法律风险,希望引起创业者的重视,以规避相关风险。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入刑标准: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
最高刑期:无期徒刑
典型行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
典型案例:温州”忽悠大王”林春平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2011年9月至2012年5月期间,为赚取4%-6%的开票手续费,林春平指使员工被告人从事相关虚开环节,从而向全国各地计315家受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266份,价税合计金额为5.2亿余元,税额7600多万元。林春平最终被判处判无期徒刑。
涉税行为是企业者无法避开的领域,但是传统的偷税漏税并非风险最大的法律行为,因为其一般具有行政处罚的强制程序,即只要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一般就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涉及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一样了,这是刑法中非常重的犯罪,其入刑标准非常的低,仅为虚开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5000元以上。这是非常容易触碰的红线。
何为虚开呢?法律上规定的是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都属于虚开的行为。实践中,只要开票方与受票方在票、物、款三者无法对应一致,就很有可能涉嫌虚开。
另外,本罪值得注意的是,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也构成犯罪。实践当中,介绍虚开的人往往不拿或者只拿非常少的比例作为回报,但是本罪并不以营利多少来认定,最终仍然是算虚开增票的数额,这种认定导致介绍者刑期与开票方、受票方一样,非常的严重。律海扬帆团队律师办理过一起虚开增票的案件,介绍方仅因好意帮忙撮合,拿其中0.5个点,但是因为虚开的数额太大,达到上千万元,最终在没有任何减轻情节的情况下,被与开票方、受票方一起,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过重!
总之,涉及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一定要严格把关,做到不去买增票,也不帮忙虚开增票、介绍增票,在走账的情形下,多留心,保持货、款、票三者一致,那样才能够抵制风险。
2、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入刑标准:情节严重,具体标准尚无
最高刑期:三年有期徒刑
典型行为:买卖、窃取、提供
典型案例:315曝光罗维邓白氏案件。央视315晚会曾曝光罗维邓白氏非法获取、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后查明,仅2010年11月至2011年11月的一年内,“罗维邓白氏”就以约250万元的价格,先后向10多家企业购买了约9065万条个人信息。最终相关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到两年不等。
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案是近些年来企业及员工经常触犯的、风险非常大的一种行为。律海扬帆团队律师近些年来承办过学校的老师、银行的职工、公司的老板、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等人,均因此罪获刑。由于该罪是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后颁布的,所以很多创业者在仍然按照老思路去对企业进行宣传,通过购买他人信息,然后地毯式的进行信息轰炸,结果不慎触碰法网。而由于本罪是一种对合行为,有人非法提供,就有人非法获取,所以往往一拉一大串,参与者很难幸免。
何为公民的个人信息呢?传统意义上就是指,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身份的相关信息,比如身份证号码、电话、地址、收入等等。但是对于单位、企业信息,本罪并不能予以规制。
同时,本罪并没有明确的入罪标准,只是认定情节严重就应该予以处罚,但是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并未加以解释。最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外国人皮特汉弗莱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其涉案的数量是256条公民个人信息,最终仍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所以,创业者初期在进行宣传自己企业品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合规,特别是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方法要恰当,手段要合法,切勿超之过急,误入法网。
3、商业贿赂
入刑标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标准为5000元,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标准为1万元
最高刑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标准为十五年有期徒刑,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为有期徒刑十年
典型行为:行贿、受贿
典型案例:GSK葛兰素史克商业贿赂案件。葛兰素史克中国行贿是2013年7月爆出的一个药品行业的行贿受贿事件。涉及此事件的主要厂家葛兰素史克,利用贿赂手段谋求不正当的竞争环境,导致药品行业价格不断上涨。因涉嫌严重商业贿赂等经济犯罪,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部分高管被依法立案侦查。
企业公关是公司的常见行为。特别是在中国这种注重人脉、注重关系的社会,企业对于公关更是下足了血本。但是公关需谨慎,千万不要突破法律途径,而变成了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就如同毒瘤一样,破坏市场经济,导致不公平竞争,最终引起腐败。我国对打击商业贿赂的态度不可谓不严,光行贿类犯罪就有四个。但是就如同病菌一样,不断蔓延。
创业者需要注意的是,不要将公关行为与谋取不正当利益混合在一起;同时在数量上需要予以重视,正常馈赠不会构成犯罪,但是礼物如果价值太大则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另外,企业需要重视员工手册及企业合规方面的问题,做到细致、合法,杜绝员工背着自己进行商业贿赂,一旦发现员工存在商业回扣等情况,需要立即处理,表明态度,以免留下后患。
对于行贿者而言,法律规定在追诉前主动交代,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所以该规定为救命稻草,应谨慎把握。
4、非法集资
入刑标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万元以上、集资诈骗10万元以上
最高刑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年,集资诈骗罪最高刑为死刑
典型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典型案例:吴英集资诈骗案件。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浙江省金华市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吴英于2003年至2005年在东阳市开办美容店、理发休闲屋期间,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高息集资,欠下巨额债务。为还债,吴英继续非法集资。2005年5月至2007年1月间,吴英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从林卫平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用于偿付集资款本息、购买房产等,实际诈骗金额为3.8亿余元。审理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资本是企业的血液,企业发展需要资本,就如同人的生存需要血液一样。
融资是企业的常见行为,但是融资中刑事法律风险也非常大。非法集资在刑法中并不是一个罪名,而是一类行为的统称,刑法中有诸多罪名规制非法集资行为,但是最为常见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其中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也是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区别就在于主观上是否有诈骗的故意。
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在一定行为上是重合的,但是在超过了一定范围后,就会构成犯罪。
法律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应该包含如下四性:
1、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宣传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允诺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公众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符合上述四性就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集资诈骗之所以在处罚力度上大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区别就在于其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通过一系列手段将他人财产非法据为己有,最高刑可以判处死刑。
总之,创业者在融资渠道上需要非常谨慎,不要误入非法集资的法网中,并且在资金链断裂后,不要逃跑,最好主动投案,否则极有可能变为集资诈骗。
5、非法经营
入刑标准:情节严重,不同犯罪行为标准不同
最高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
典型行为:非法经营烟草、非法经营食盐、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非法出版等等
典型案例:黄光裕非法经营案件。黄光裕于2007年9月至11月间,违反国家规定,采用人民币结算在境内、港币结算在境外的非法外汇交易方式,将人民币8亿元直接或通过北京恒益祥商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益祥公司)转入深圳市盛丰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丰源公司)等单位,通过郑晓微(另案处理)等人私自兑购并在香港得到港币8.22亿余元(折合美元1.05亿余元)。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二亿元。
企业的经营行为,主要是指从事某项能够为自己带来利益的活动。按理说,正常经营的企业一般不会有非法经营罪的刑事风险,但是无奈,非法经营罪在我国刑法中属于小口袋罪,很多行为都不幸落入其法网。
按照法律的规定,非法经营罪一般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经营方面的行政许可,而从事的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包括非法经营烟草、非法经营食盐、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非法出版等等。一般而言,非法经营罪需要是违反了前置法,未获得审批、许可,而经营的行为。但律海扬帆律师承办过非法贩卖赌博机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严格来讲,贩卖赌博机不属于行政审批、许可的经营行为,其完全就是非法经营行为。对此,该罪理解的范围更大一些。
总之,创业者在经营中,应该注意的是自己经营的内容,特别在企业经营的某些特殊项目上,是否有行政许可,在超出自己经营范围的内容中,要特别小心,多向有关部门咨询请示,多做相关的尽职调查。
创业者在经营的过程中,确实会碰到许多风险问题。但是,重中之重的是,不要有刑事风险的存在,否则不是开任何玩笑的。刑事风险的预防需要有好的领导,负责任的员工,当然也需要有外部专业人士的把控,特别是专业的律师。如此,才能使得创业者在创业之路上走得更平坦、也走得更顺心。
(文章来源:企业家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