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分享】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 刑事律师 一审 律师辩护词
严明故意杀人案
尊敬的合议庭:
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接受严敏委托,指派我们担任严明故意杀人一案被告人严明的辩护人。本律师经认真审阅全案卷宗,多次会见被告人并结合庭审情况,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故意杀人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具备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根据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被告人案发在其家人的劝说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交代了上述罪行。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具备多个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特殊性:
(1)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原是男、女朋友关系,双方自2008年3月开始恋爱多年并同居生活,彼此之间具备感情基础。被告人并不具备杀害被害人的直接故意。
(2)案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在于,被告人此前一直无法联系上被害人,从别人处听到被害人瞒着自己与别人外出游玩,加之发现被害人回来穿的新衣服、新鞋子等都不是自己所买的,怀疑被害人背叛双方多年的感情,要求被害人从连江回福州工作未果,而将被害人骗回福州。
(3)案件发生时,被告人已经喝了一瓶啤酒和一瓶劲酒,在酒精的刺激以及被害人多次“你去死”(见卷宗190页、198页“你不是要去死吗,怎么不去跳楼,不去撞墙,要死去死”的言行刺激下,被告人萌发了“要死一起死”的念头,从而导致了本案的发生。
2、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量刑时与严重危害社会的直接故意杀人案件应当有所区别。
如上所述,被告人与被害人本是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人对被害人原本具有很深的感情,并没有杀害被害人的直接故意。在被告人动手杀害被害人时,双方口角以及被害人的言行刺激被告人对被害人下了手,在这过程中,被害人始终是没有反抗的,从被告人的多次供述中可以证实:
“…于是我就从床上跳了起来,拉住孙雪林,孙雪林被我拉了一下后,就想用手把我推开,我被推开后,我也用双手去把孙雪林使劲一推,孙雪林就躺倒在床上,然后孙雪林就说:“看上你这种不争气的东西,你干脆杀了我算了,活着实在没意思”,然后我就回答说:“要死两个一起死”。于是我就爬到床上,双膝跪在孙雪林身体的两侧,接着就伸右手去掐孙雪林脖子,孙雪林脖子刚被我右手掐住的时候,一开始有用双方去拨了下我的右手,并有说了句“你干吗”,我回答“要死我们两个一起死,死也要死在一起”。接着,我右手就开始用力,孙雪林看到我用力掐她,就双手拿开,也没有反抗,于是我就又伸出我的左手,两只手合起来,一起掐孙雪林的脖子,大概有掐了四五分钟…等等。(卷宗192页,199页等)。
从被告人的实际行为表现来分析,被告人一时失去理智,而实施杀人的行为。而被害人却几乎未做任何反抗。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但却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具有间接故意的特征,应当认定犯罪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杀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这种间接的心理状态同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
3、从被告人的平时表现来看,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一贯遵纪守法,
4、从被告人犯罪后的态度来看,被告人犯罪后真诚悔过,态度良好。
5、被告人系农民家庭出身,经济困顿,自己则在福州依靠打工度日,在案发前已经失业多时,但在案发后,出于内疚和对受害人家庭弥补的心理,被告人的家属也想方设法赔偿了被害人的丧葬费,
四、关于本案的量刑,辩护人恳请法庭在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的基础上,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在死刑缓期以下执行量刑,其理由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被告人也深知自己一时的过错造成了终生不能挽回的结果,诚心对受害人家庭表达无比的歉意与忏悔。
恳请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发生的特殊背景,被告人的自首行为以及其平素的综合表现,在依法惩处被告人的同时,能对他从轻处罚,给他做人的机会,给他父母以生存的希望。
此致
敬礼!
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
刑事律师 蔡思斌
201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