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王某借虎杀妻案看故意杀人案件的辩护思路
回顾案例:王某因怀疑妻子与经纪人有染,起了杀妻之心。在得知野生动物园猛兽咬死游客事件后,想到可利用妻子一生气就有下车独自步行的习惯,将妻子带致野生动物园,利用猛兽将其杀害。后王某依事先设想的方案,将妻子带致野生动物园猛兽区,用言语刺激妻子。果然,妻子一气之下下车步行,遭猛兽袭击身亡,王某心愿得尝。
对于该案例,出题人华东政法大学李翔教授的观点是:王某主观上虽有杀人故意,但缺乏刑法上的杀人行为。同时,被害人在意识到下车有危险情况下,仍决定下车,属自陷风险。故王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注:上述李翔教授观点摘自华政青年)
对于上述观点,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由此引出的在故意杀人案的刑事辩护中,可采取的辩护思路是值得我们思考。
问题一:在行为人自认具有故意杀人主观故意时该如何辩护。
一般而言,在主观故意的认定上,行为人自认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及排他性,辩护人不宜在行为人已自认主观故意情况下,无确实依据的简单提出否认意见,造成事实上的反言。但这也不意味着在主观故意上的辩护上,一定就无所作为。辩护人可找出行为人具体犯罪行为与其自认主观故意间的矛盾及差异进行辩护。如行为人的行为明显不足以致命,而其却自认有杀人故意,辩护人就可以此请求司法机关慎重审查,确认行为人的真实主观故意。此外,辩护人还可通过与行为人交流,获悉其供述主观故意时是否存在被逼迫或被引诱;行为人是否清楚了解各主观故意间的区别;其所述的主观故意与相似罪名主观故意的区别等,以此发现有利于行为人的因素,展开辩护。
问题二:什么样的行为可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
明显的击打、伤害行为没有争议,有争议的是多因一果的行为,上述案例便是典型的多因一果。行为人的行为只是诸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之一,没有被害人的气急下车不会有损害结果,下了车猛兽也不一定会袭击。因而辩护人在遇到这样的案件时,应着重于行为在诸多原因中所起的作用。通过搜集证据、理论分析来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在诸多致害原因中,仅起从属、次要作用,以此作为对行为人从轻处罚的依据。再进一步,辩护人如能证明行为人的行为仅是损害结果发生过程中的一节事实,而非致害原因或致害概率极小,便可进行无罪辩护。上述案例中,我们变换一下场景,如王某在暴雨恶劣天气时叫经纪人来家商谈事务,并希望经纪人在路中发生交通事故,结果经纪人果然因地道积水,淹死于车中。该种情况下,辩护人作无罪辩护就有较好基础。
有争议的另一种情况是准无害行为。如王老汉与老伴马某一直在路边摆摊,长年受附近摊位宋某的欺压。一日王老汉气急,拿起一把刀冲向宋的摊位,并大喊和宋拼了。马某未搭话,只是跟随王老汉一起跑向宋的摊位,跑到时王老汉已经将宋某捅倒在地,造成宋某死亡。后经法院判决,马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共犯。本案中马某的行为,就属于存在辩护余地的准无害行为,辩护人可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产生或加重的被害人刑法意义上的危险,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角度,说服司法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
问题三:被害人自陷风险的行为,是否可免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如前所述,除损害结果完全由被害人自陷风险行为造成,行为人对被害人又不具法定义务外,其他情况下,被害人的自陷风险行为等同于多因一果中的一因,不能免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辩护人仅能以此进行罪轻辩护。当然,如根据被害人自陷风险的行为能够认定行为人不具犯罪行为的,便可进行无罪辩护。
综上,从案例角度看,在明确王某已有故意杀人故意,并实施了案例所列情况下,李翔教授的观点值得商榷。但实务远比案例要复杂得多,正因为这种复杂与不确定性,也给每个辩护人留出了一展所长的舞台。
(作者:陶雷,文章来源:律精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