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卖香烟,不行!——建瓯两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获刑
朋友圈并非万能,朋友圈卖香烟也犯法。近日,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游某和罗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法院认定,两名被告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网络社交平台非法售卖香烟,其行为已涉嫌触犯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游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7月期间,大量购买万宝路、熊猫、骆驼等品牌卷烟,再通过微信等网络工具将其中价值30万余元卷烟卖给下线罗某。而被告人罗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微信上做起了“香烟代理商”。他通过微信对外销售,与网友谈妥品牌及价格后,通过快递发货甚至同城当面交易。截至案发时,被告人罗某已非法售出各类香烟14万余元。
经查实,被告人游某利用网络社交平台非法售卖香烟,其行为已涉嫌触犯非法经营罪。然而,站在法庭上的被告人游某、罗某仍然辩解,自己并不知道在微信上销售香烟是犯法的。建瓯法院对被告人游某和罗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当庭宣判:判处游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罗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法官说法■
特殊商品有规定 微商也要依法行
随着网络社交平台的发展,如今,微商越来越普遍,快捷、方便、成本低是微商迅速走红的原因,但是并不是所有商品都能通过微商进行销售。
该案承办法官解释说,我国有许多资源、物品实行的是政府特许经营制度,也就是说一些特殊的商品是政府专营或者经过政府授权才能买卖。烟草就是这样的特殊商品,销售烟草必须遵守烟草专卖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微信等互联网形式进行销售卷烟的行为是法律法规严厉禁止的。对涉案数额较大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该案也是利用网络犯罪的典型案例。生财不仅要有道还要守法,发达的信息网络不应成为打法律擦边球甚至犯罪的工具。游某、罗某正是以为微信是管控的薄弱环节,可以逃避侦查,最终自食其果被判刑。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记者:梅贤明,通讯员:林芳、叶维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