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利用六合彩收取赌资进行赌博,构成赌博罪。
关键词:利用 六合彩 赌资 赌博罪
裁判主旨:行为人非法发行六合彩并组织他人进行参加赌博,收取赌资,其行为构成赌博罪。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至2014年10月14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花好月圆小区某美发店内非法发行”六合彩”彩票组织赌博,发行”六合彩”共20期,收取赌资约30000余元,获利7000余元,参赌人数累计达400余人。2014年10月14日,福州市公安局建新派出所民警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黄某某,现场查获涉案赌资现金人民币1302元。
法院观点:
仓山法院:被告人黄某某非法发行六合彩组织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黄某某缴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赌资人民币一千三百零二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福州刑事辩护律师蔡思斌评析:
实务中,“六合彩”活动实际上与香港“六合彩”经营机构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关联,其行为不属于非法发行、销售彩票的非法经营行为。其行为本质上只是利用香港“六合彩”竞猜信息的模式,为自己和投注买码者之间的赌博提供一个判断输赢的衡量标准,因此,对于内地的“六合彩”活动的行为亦会被认定构成赌博罪。
本文摘录于福州刑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刑事审判观察系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及其他地区法院刑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刑事案件办理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此文中所涉及姓名均为化名。
案例索引: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5)仓刑初字第958号“黄某某犯赌博罪一案”,见《黄某某犯赌博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审判长陈兰岚、人民审判员张秋生、王月珍),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1224)。